终止妊娠登记,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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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妊娠登记,统计,报告制度  篇一:孕妇终止妊娠审批登记报告制度  孕妇终止妊娠审批登记报告制度  一、实施终止妊娠的单位为经市人口与计生领导小组批准的医疗单位和计生服务站,对要(来自:小龙文档网:终止妊娠登记,统计,报告制度)求终止妊娠的对象查验本人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定期向辖区计生部门通报。  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取得资格的州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三个医生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方可施行。  三、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

2、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贰孩生育证,因流产、胎儿发育不良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四、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贰孩生育证,怀孕后需妊娠终止的,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出具医学证明,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公室审查,市人口计生局批准方可实施终止妊娠。  五、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诊断结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  六、医疗单位或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

3、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在妇科检查室外的醒目位置,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引产”的标志。  篇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禁止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孕妇不得终止妊娠,因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很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以上四种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区计生局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和社区计生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符合“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区计生委出具的证明。  四、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时,必须查验本人身份证、省卫生厅批准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医学鉴定意见和县计生委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五、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证明外,还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六、终止妊娠手术时应做好终止妊娠手术资料登记,并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同手术病历一样存档。  七、在开展为孕妇检查、接生、终止妊娠、取环等业务时,

5、需查验相关证明,接生时验孕妇生育证明;取环时查验乡计生办介绍信,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查验身份证、相关的医学意见和计生部分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篇三: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  (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

6、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  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  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

7、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

8、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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