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讲点1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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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串讲点1:形成权一、抽象层面的掌握――理解形成权的含义依效力进行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二、具体层面的掌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  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  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

2、合同48条)     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        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         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                  特别法定解除权串讲点2:撤销权的内部体系  一、撤销权之一――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由于合同订立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虽生效,但有意思表示瑕疵。(一)撤销原因:1、欺诈:因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合同54条第2款)        2、胁迫:因一方的胁迫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合同5

3、4条第2款)         3、乘人之危: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       4、重大误解:因自己过失对合同内容有认识错误(合同54条第1款)       5、显失公平: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另一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合同54条第1款)    (二)撤销权的行使:1、由受损一方当事人依诉讼方式行使,2、除斥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二、撤销权之二――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一)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无偿行为无须主观要件,

4、有偿行为必须主观要件)  (1)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2、除斥期间: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5年(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 三、撤销权之三――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原则:标的交付前得撤销(合同186条第1款)任意撤销权      公益性赠与(合同186条第2款)例外  道德性赠与

5、  赠与合同中            公证赠与的撤销权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合同192条)      法定撤销权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串讲点3:监护的知识点体系一、监护人的确定(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条)  1、法定监护人:(1)第一次序:父母(2)第二次序:祖父母、外祖父母;(3)第三次序:成年兄姐;(4)第四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5)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除父母之外,其他有监护资格

6、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民意15条)  2、指定监护人:(民意第16条)    父母之外的亲属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   (1)有关组织指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2)人民法院指定:经有关组织指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不予受理。(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3、委托监护人:(民意22条)        原监护人与有过错的委托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监护人的

7、次序:   1、第一次序:配偶;2、第二次序:父母;3、第三次序:成年子女;4、第四次序:其他近亲属;5、第五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自愿、同意;6、第六次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有争议的,先根据民意15条协议确定;再根据民通17条由有关组织指定;不服指定的,再由法院指定。二、监护人的职责(一)6大职责(民意第10条)  (二)违反监护人职责的法律后果(民通18条第3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责任有两种1、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

8、赔偿;2、有关人员与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三、监护中的侵权责任(一)一般情况--------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民通133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二)特殊情况---------几种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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