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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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0-11-10【失效时间】【全文】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1990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章国家建设用地第四章矿山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补偿和安置第七章土地管理机构和职责5.1-9,,services,a

2、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节约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

3、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维护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第四条在土地管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4、或个人,由有关的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土地。第二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进行土地调查统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粮、棉、油、菜基地保护区,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占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果园、挖鱼塘。第七条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

5、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控制,不得突破。第八条按照规划开发国有荒地、荒山、河滩、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查上报。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五百亩至一千亩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一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经

6、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鼓励农村居民按照规划承包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和闲散土地。第九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土地,按照征地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可有偿划拨给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使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暂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国家需要收回时,只补偿青苗费。第十一条依法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乡(镇)村兴建商品房占用土地,应充分

7、利用村内空闲地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并按规定报批。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申请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购买商品房的单位,须持有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标。第十三条砖瓦窑生产用土占地,应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砖瓦窑生产应充分利用荒丘、荒坡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根据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要求合理设计取土范围和取土深度,用土后必须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个人或合伙不准占用耕地建砖瓦窑。人均耕地八分以下的村庄,不准占用耕地新建砖瓦窑。第十四条严禁荒芜耕地。建设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后满一年不开工的,农村居

8、民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连续两季不耕种的,以荒芜土地论处。不准采取挖坑、打场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5.1-9,,services,and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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