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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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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建【内容摘要】以我国现阶段,农村山林土地纠纷问题突出的现象为前提,分析我国现有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处理法律依据的优点和不足,对如何完善我国农村山林土地纠纷法律、解决机制予以论述,并分析建立“结合前因,得出善果”的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处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关键词】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解决机制多元性人民调解增光镇位于惠东县境中部,东北与多祝镇相连,西南与大岭镇交界。距县城16公里。明末清初建圩时,因附近有三株古松,取名古松圩。位于西枝江边,近处江岸有崩坍处,俗称崩江圩,因客家方言“崩”与“增”、“江”与“光”谐音,易读好听,象征光明增大,遂改名为增光。全镇
2、面积149.47平方公里。1953年属惠阳县所辖时,改名为永东。1954年,划入多祝区,复名增光。1972年12月,由多祝公社分出,成立增光公社,1983年改设区,1987年改设镇。2006年4月撤消,并入多祝镇。该镇人杰地灵,山清水秀,不仅有着古色古香的龙岩寺,还盛产荔枝龙眼等经济价值较高的水果。近年来,随着土地的不断增值和林改堪界工作的深入开展,增光镇农村山林土地矛盾纠纷问题日益凸显,主要集中在承包土地、转让、使用权归属等方面。山林土地矛盾纠纷,不仅影响了该镇的社会稳定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影响了该镇经济的健康发展。一、农村山林土地矛盾纠纷增多的原因(一
3、)因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例如,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的区分承包制度,而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
4、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9,即土地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土地承包规定30年不变,其目的在于维护农村的稳定。这一规定的实施,一方面引起了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承包合同又没有到期的问题(这一问题曾在前一个时期引起不少纠纷,尤其是原承包土地条件较好的农户不愿意解除原合同)。另一方面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农村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30年不变,假设土地承包经营后第二年又增添了人口,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总原则,新生儿及嫁入本村的妇女等将得不到土地(虽然该法规定可将机动地调整给新增人口,但在调查中发现
5、村委会留机动地的很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为了依法享有和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些新增了人口的农户就可能会要求行使承包权,从而引发纠纷。(二)历史性遗留问题尖锐。一些村因当时客观背景所限,分地时缺少严格规范,无有效凭证和存在不公平的现象。随着土地、增值和征地可得到补偿等,矛盾开始爆发。如田心村、长坑村和上围村等因山林地界纠纷,还因其中涉及农民果树归属问题引起较大的打斗事件,镇政府多次调解处理,但却没有明确的文字依据,至今仍未能得到彻底解决,造成纠纷反复发生,此类土地纠纷很难处理,已成为镇党委、政府工
6、作中的难题之一。(三)山林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成立程序不合法。农村山林、土地、水库等承包引起的纠纷也多有发生。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方面,部分村在进行集体山林土地出租时未征得过半村民的同意,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主要条款残缺不全,权利与义务含糊其辞,有的干脆以口头协议代替合同。另一方面,部分集体出租土地签订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征得过半村民的同意签字,甚至有部分村民不知情。如田心村2011年与外地个体承包户黄某签订的村里婆塘水库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
7、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9承包合同,因合同内容残缺不全,且在签订合同时未征得过半村民的签字。未明确出租地范围内村民经果林地的支配权、承租方在实施项目时应距农田距离等,承租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有侵占、破坏农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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