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935040
大小:66.49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9-27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三章5》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三章5 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概述 我国刑法理论上主张,犯罪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才构成犯罪,即不仅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而且要主观上有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方负刑事责任,因此主观上的罪过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此外,还要研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全面地考查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于定罪和量刑都是十分重要的。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2、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一方面,任何犯罪的故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另一方面,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突出地表现在,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必须是同一的,而且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换言之,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具备这种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与一般心理活动的故意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犯罪故意的
3、认识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 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行为人只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才有可能认识到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应认为其有犯罪故意。凡注明"来源:山东省中公教育分校(sd.offcn.com)"(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山东公务员网)的所有文字等资料,版权均属中公教育山东分校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对危
4、害结果的认识是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最根本的内容。只有行为人对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所认识,其对行为性质等其他客观事实情况的明知也才具有了刑法意义。 此外,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情况的认识还可能包括对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的认识。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因此,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意志因素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决定性因素,是认定犯罪故意的主要依据。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
5、式。希望,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放任,表明行为人虽不追求但有意纵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两者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程度有所不同。据此,犯罪故意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1)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
6、发生;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出来: 一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 三是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过失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过失的心理态度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相分离,即行为人虽然有能力、有条件认识到自
7、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认识到,但错误地认为可以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二是主观愿望与实际结果相分离,即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由于其错误认识而导致了偏离其主观愿望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过失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 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是犯罪过失成立的前提,行为人在当时条件下具备认识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认识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