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水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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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响水县水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序号行政权力类别数量行使状态 常用非常用备注1行政许可1055 2行政处罚921478 3行政强制15510 4行政征收321 5行政给付    6行政奖励505 7行政确认101 8行政裁决101 9行政征用101 10其他权力826 合计13628108 响水县水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序号行政权力类别数量行使状态 常用非常用备注1行政许可1055 2行政处罚921478 3行政强制15510 4行政征收321 5行政给付    6行政奖励505 7行政确认101 8行政裁决101 9行政征用101 10其他权力826 合计13628108 响水县水务

2、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行使状态备注1河道新建改造或扩大排污口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性法规】《江苏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

3、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规章】《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8月23日省政府令第80号,201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四次修正)第六条第一款我省河道分级管理的权限分别是:(二)其他河道由各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划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常用 2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等活动批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

4、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规章】《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8月23日省政府令第80号,201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四次修正)第六条第一款我省河道分级管理的权限分别是:(二)其他河道由各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划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常用 3取水许可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

5、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第一款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第十四条第四款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

6、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规范性文件】《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的通知》(苏水政〔2008〕39号)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取水;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水库)取水;省属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取水;深层地下水(含地热水)取水;县(市)际边界河道(湖泊、水库)上游5公里、下游3公里范围内取水;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取水由省水利厅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实行全额管理,并负责审批取水许可。除上述以外的下列限额以下取水,由县(市)自行审批,报省、设区的市备案:常用 4河道

7、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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