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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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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化分析上 提要:在我国,任意诉讼担当理论上的研究尚还没有全面展开,这必然导致在理论运用层面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有待于学者加以解决。同时,由于任意诉讼担当理论本身处于理论模糊阶段,因而对任意诉讼担当的适用进行系统化研究的时机尚不成熟。基于此,我们只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从个案层面对任意诉讼担当适用的类型化问题进行回应。 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的适用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有待理论界进行探析,不过,鉴于任意诉讼担当制度本身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以及限于文章篇
2、幅,本文仅对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类型化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任意诉讼担当的理论分类 对任意诉讼担当进行类型化研究的目的无非在于寻求限制任意诉讼担当适用范围的标准。然而,由于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研究深度还远远不足以得出一个绝对明确的对任意诉讼担当适用范围进行限制的标准,因此,目前有关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化研究都无法达到其预期的目的。尽管如此,对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化探讨有利于深化对任意诉公担当的认识,对于寻求相对明确的限制标准具有积极功效。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任
3、意诉讼担当的类型化分析上 提要:在我国,任意诉讼担当理论上的研究尚还没有全面展开,这必然导致在理论运用层面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有待于学者加以解决。同时,由于任意诉讼担当理论本身处于理论模糊阶段,因而对任意诉讼担当的适用进行系统化研究的时机尚不成熟。基于此,我们只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从个案层面对任意诉讼担当适用的类型化问题进行回应。 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的适用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有待理论界进行探析,不过,鉴于任意诉讼担当制度本身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以及限于文章篇幅,本文仅对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类型化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4、 一、任意诉讼担当的理论分类 对任意诉讼担当进行类型化研究的目的无非在于寻求限制任意诉讼担当适用范围的标准。然而,由于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研究深度还远远不足以得出一个绝对明确的对任意诉讼担当适用范围进行限制的标准,因此,目前有关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化研究都无法达到其预期的目的。尽管如此,对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化探讨有利于深化对任意诉公担当的认识,对于寻求相对明确的限制标准具有积极功效。 尽管德国经典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没有对任意诉讼担当进行类型化研究,但德国学者对诉讼实施权的理论划分有助于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化。在德国,依权利人和诉讼实
5、施权人之间的关系,诉讼实施权可以分为排他性的诉讼实施权和竞合的诉讼实施权。前者也称为有既判力延伸的诉讼实施权,是指权利人不能通过自己起诉或者应诉,而只能通过诉讼实施权人实施诉讼;后者也称为无既判力延伸的诉讼实施权,是指诉讼实施权人与权利人都拥有诉讼实施权。这一类型化的价值在于前者对诉讼实施权人作出的裁判对权利人产生拘束力,而后者对诉讼实施权人作出的裁判对权利人没有拘束力,即在权利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不能受既判力延伸的阻碍。[1](295-296)具体到任意诉讼担当,可以将其分为排他性的任意诉讼担当和竞合性的任意诉讼担当。从理论上来
6、说,基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理念,任意诉讼担当原则上为排他性的任意诉讼担当。然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竞合的任意诉讼担当并非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1993年9月14日)所确立的任意诉讼担当即为竞合的任意诉讼担当,因为该复函指出“音乐著作权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而音乐著作权协会未提起诉讼或者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等情况下,依法仍有权提起诉讼”。之所以允许竞合的任意诉讼担当存在,其理由在于:竞合性的任意诉讼担当有利于权利人控制诉讼担当人道德风险和业务能力风险以避免诉讼担
7、当人不行使、或者不妥当行使诉讼实施权给权利人带来“有权利,无救济”的局面。但是,竞合性的任意诉讼担当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诉累,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而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日本原来的通说认为,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任意的诉讼担当,但又认为,当权利归属主体存在正当业务上的必要而将管理处分的权能授予第三人时,应当允许任意诉讼担当。[2](254)随后,关于对任意诉讼担当适用范围的限制问题,日本民诉法学界出现了福永说和中野说二分天下的局面。福永说是由福永有利教授所倡导的肯定说,该说认为,任意的诉讼担当可以分为“为了诉讼担当人
8、利益的任意诉讼担当”和“为了权利主体利益的任意诉讼担当”两种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由于诉讼担当人对于他人的权利关系的诉讼实施具有自己的固有利益时,应当允许其进行任意的诉讼担当;对于第二种情形,则应该进一步区分对待,只有当诉讼担当满足“诉讼担当人被赋予包括诉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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