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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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快车(www.lawtime.cn)第803期律师访谈李晓岚律师: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期介绍:微博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吗?微博的内容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在著作权法中,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微博作为近几年才进入大众视野的新型互联网络通讯平台,其内容应该怎么定性呢?本期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邀请广州知名的知识产权律师—李晓岚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访谈嘉宾:律师介绍:李晓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自2003年

2、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先后在华南最大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从事专业知识产权服务,目前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经办了百余件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及行政诉讼。法律咨询:136-9746-7858(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访谈内容:1、法律快车网: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李律师,您好!欢迎您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李晓岚律师: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你们好。很高兴有机会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与大家分享我在知识产权方面的

3、一些心得。--------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http://www.lawtime.cn/interview/法律快车(www.lawtime.cn)第803期律师访谈2、法律快车网:李律师可以为我们介绍一下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作品的定义吗?李晓岚律师: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在此基础上,列举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和计算机程序等八类

4、作品。  然而,《著作权法》中没有提及作品的构成要素,例如表达和独创性。在此方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界定了作品的构成要素:“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3、法律快车网: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您认为微博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李晓岚律师:依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的界定,我们可以知道要成立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需要符合如下三个要件: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必须是智力成果。--------

5、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http://www.lawtime.cn/interview/法律快车(www.lawtime.cn)第803期律师访谈  微博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可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微博的内容具体分析。在构成作品的三个要件中,独创性是实质性要件。因此,能否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作品,关键在于该微博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微博的博主创作拍摄的图片、录音、录像等,绝大多数是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对于博主发表的文字类微薄是否属于作品,存在争议。通常在

6、微博上发表文字有字数限制,比较简短。那么,如此简短的文字是否具有独创性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本人认为,独创性的标准并不在于文字多与少。如果该类文字微博能充分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研究成果以及具备与此相适应的智力创造性,就构成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4、法律快车网: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有哪些?哪些行为是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为?李晓岚律师: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

7、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财产权指在行使或转让人身权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http://www.lawtime.cn/interview/法律快车(www.lawtime.cn)第803期律师访谈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8、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进一步列举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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