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调入应施检疫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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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第十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第十条、《桂政发〔2014〕7号》文件的规定,符合2007年自治区森林病虫害防治站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省际间森林植物以及产品调运检疫委托管理办法》的有关委托条件,由设区市、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向自治区森林植物

2、检疫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通过文件委托的方式,将自治区森林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要求书》的审批权限下放给设区市、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第十五条规定:1、从外省调入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2、调出单位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4五、审批对象和范围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一)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二)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经营许可证和

3、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个人调运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括评审评估时间)。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3211042投诉电话:0779-3960603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4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

4、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批(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的决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4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编号:申请单位(人)申请日期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调出地点调入地点调入时间运输工具植物或植物产品名称品种(或材种)

5、规格单位数量备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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