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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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三、实施权限和

2、实施主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第十条规定,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由自治区及其受委托的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实施。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第十条规定和:从外省调入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征得所在地(自治区或其受委托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地的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调入的植物及其产品不得带有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外,还不得带有本自治区补充植物检疫对象。五、审批对象和范围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

3、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一)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二)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经营许可证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个人调运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评审评估时间)。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3211042、6809978投诉电话:0779—6809967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

4、附件1: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申请人提出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批(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的决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北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服务电话:3211042,政务窗口6809986,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监督电话:6809967(监察室)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15个工作

5、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附件2: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编号:申请单位(人)申请日期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调出地点调入地点调入时间运输工具植物或植物产品名称品种(或材种)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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