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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白票据效力及其抗辩探讨 空白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名,而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一部分未完成的票据。从狭义上讲空白票据仅指空白授权票据。从广义上讲,空白票据分为空白授权票据及空白未授权票据两种。 许多国家的票据立法,如《英国票据法》,《美国统一商法典》,《日本票据法》、《日本支票法》,均对空白票据作了规定,英美法上称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Instrument〉,《日本票据法》则称之为“白地手形”①。9 我国在《票据法》颁布实施以前,法律没有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法规有所涉及,如《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74条即规定,“没有记载完全而签发的支票,在依照
2、本规定第71条规定的应记载事项补齐后,为有效票据。支票的债务人不得以该票据原来没有记载完全为理由,对抗持票人。”但当时这一规定仅限于空白支票,未承认其他空白票据的效力。《票据法》第86第、第87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齐”。因而,《票据法》也是仅承认空白支票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45条规定“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受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次以“空
3、白授权票据”的名称作了规定,承认了空白票据的效力。从该规定看,应不限于空白授权支票。《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27条和第37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认了汇票空白背书的效力,说明司法解释已承认其他空白票据。我国台湾及香港的有关规定也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 一、空白票据的成立要件 1、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名。这就表示该票据的行为人自己完成部分票据行为。通常情况下,空白票据的票据行为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空白承兑)、背书人(空白背书)及保证人(空白保证)。空白票据的这一构
4、成要件使之与一般社会上俗称的“空白票据”相区分,后者是指印好票据格式的票据用纸,没有任何票据行为人在其上签章,也未记载票据的任何事项。从票据法意义上讲,后者尚不构成票据,也不可能构成有效票据。从《票据法》的规定来看,交付票据也是出票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票据行为人仅仅在票据上签名,但并未将票据交付给任何人,则也不会形成票据权利行使及抗辩的纠纷,研究此时的空白票据并无意义。 2、票据上应记载事项必须欠缺。没有欠缺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是完全票据,不存在票据是否空白问题,对其效力的认定规则也与空白票据不同。要构成空白票据,就必须有应记载事项的欠缺。可以是全部事项的欠缺(票据行为人签名及付款人名称
5、除外),也可以是部分事项的欠缺。常见的空白票据欠缺事项包括欠缺金额、签发日期或到期日、收款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及被保证人名称等。如果票据上欠缺的事项不是应记载事项,而是可记载也可以不记载的事项,这种票据即使不加以补充,也仍然有效:但如果票据行为人以授权方式由他人补充,则亦可将这种票据视同空白授权票据处理权利义务纠纷,如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空白支票。 二、空白票据的种类9 1、空白授权票据。空白授权票据是票据行为人将空白票据上的应记载但未记载的事项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空白授权票据必须由票据行为人授予他人补充权,补充权就是将票据上欠缺的应记载事项补充使之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因而授予的补充权,
6、实际上是一种形成权②。补充权的授予方式,可以是在票据表面上予以记载,也可在票据以外另行出具补充授权书。被授权人应当按照授权内容补记完全有关事项。 空白授权票据中的授权补记关系,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的一种,因为授权行为不是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行为,授权本身可以记载于票据表面,也可以是另行单独给予授权。当事人之间授受补充权的关系属于票据行为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就票据行为所达成的一种合意,属于票据预约关系,而授受补充权的原因,则是属于票据原因关系范畴。一般情况下,该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使,即付款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合法持票人。但在直接基础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行使基础关系的抗辩。
7、 空白授权票据的另一种形式是没有书面及口头授权,但票据行为人将票据己直接交付给他人,此时即意味着票据行为人授予他人为补记事项的权利,交付行为即含有授权的意思表示。我国香港《香港票据条例》第20条规定:“如汇票上漏填任何要项,则管有该汇票的人亦获表面授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填上漏填项目》”③。说明被授权人不局限于实际上的被授权人,占有空白票据之人视为享有表面上的授予权而可以填写漏填事项,此表面授权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方可推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