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空白票据的产生和效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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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空白票据的产生和效力论文内容提要:商人基于交易便捷的需要发明了空白票据,各国为了维护票据交易秩序,在原则上规定欠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归于无效的同时,或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票据空白制度,从而形成票据法上的空白票据制度。由于空白票据的不完全性导致它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种种问题,本文从空白票据的产生和效力方面,区分空白票据不同阶段不同情况加以论述,并指出我国空白票据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关键词:空白票据,公示催告,挂失止付空白票据是发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又称为空白授权票据。所以说空白票据它是行为人有意识地、故意地做不完全记载并授予他人补充权。由于

2、该种票据存在记载事项空缺,因而英美法称为未完成票据或不完整票据。一、空白票据的产生空白票据在流通中最容易导致交易的不安全性,所以在票据产生的初期,世界各国都不承认空白票据的存在,因为它与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违背。比如日本明治十五年的汇票本票条例,明治三十二年商法第四编票据章则均不承认空白票据。我国台湾票据法在1962年5月28日修正前亦不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旧中国的票据法亦没有关于票据的规定。今天法律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认可空白票据完全是因为商业实践行为的促成,由于经济上的需要,出票人在出票时不能确定某项必要记载事项,又必须将票据交出,于是先行签发票据而将不能确定的事项留待持票人日后填

3、补。由此可见,空白票据是建立在票据关系人之间高度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对他人遵守诚实信用的信任,空白票据出票人是不会毫不理性地预留空白而授权他人日后填补的。同时,商人们使用空白票据获得了交易的便捷、迅速和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等确定了交易的一切内容或双方满意的交易条件成熟再签发票据的话,可能会因此失去许多交易的机会,还可能导致交易成本增大,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快速效率的原则。基于交易的需要,空白票据得以长期大量的使用。各国为了维护票据交易秩序,在原则上规定欠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归于无效的同时,或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票据空白制度,从而形成票据法上的空白票据制度。现今我国的《票据法》第86条规定

4、: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87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但对汇票、支票没有相关的规定,应视为不允许授权他人补充。《票据法》只规定和承认空白支票的形式,行为人签发空白支票的行为为有效的行为。我们要看到我国《票据法》虽然承认空白支票的行为,但是但是该行为限定在出票行为上,不允许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行为。同时还对空白的事项进行了限制,即空白事项仅为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二、空白票据的效力现实生活中空白票据大量被使用,所以确定空白票据的效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此,个人认为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来分别对待:1、补充完

5、全前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据补充权未行使之前,因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于未确定的状态,票据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持票人无法行使相关权利。另外,关于持票人对空白票据提出付款请求权问题,由于票据内容空缺,票据权利不确定,持票人提出的付款请求权显然没有依据,所以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对出票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出票人一经交付空白支票,就不得要求返还,也不能擅自撤回补充权或变更空白票据的内容。这里还有一个补充完全前的空白票据遗失或者被盗后发生的效力问题。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有人会想到利用公示催告程序来补救,笔者认为不可,因为持票人还未行使补充权便不

6、慎遗失或被盗,这时该票据行为还没有完成,该票据也不是有效票据,不能空白背书,而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所以,失票人不能依公示催告程序来补救。既然不能公示催告,那么是不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才能提起诉讼。而空白票据事项欠缺,权利处在不确定的状态下,法院无法确定付款人应履行的义务,所以也不能通过普通诉讼来获得救济,但是,如果有人拾得空白票据不返还,失票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失票人只能及时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不能依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来补救。2、补充完整的票据的效力补充完整的票据的效力要分成两种情

7、况来对待,一般情况下,空白票据经补充权人作了必要的补充后,就成为了完全票据,具有与自始完全票据同样的法律效力。持票人可以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也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让给他人;票据义务人不得以原来未记载完整为由对抗持票人,也不能以补充的事项不符合原订立合同来对抗持票人。另一种情况就是补充权被滥用时的效力。所谓的补充权滥用也有三种类型:一种是补充权人超越授权补记范围;二是补充权人没有被授权的意思而进行的补记;三是补充权人的不作为。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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