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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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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操作指引(2013年3月15日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前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与应诉 第三章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使用 第四章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 第五章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 第六章其他 前 言 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
2、的规定》,强调“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要求“发挥社会团体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从行政法规层面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此后,部分省市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定专门文件,在当地尝试行性开展了环境公益诉讼。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修订范围,从国家立法层面尝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考虑到上述立法趋势,为便于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以供实务中参考使用。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公民
3、环境权,依法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规范律师从事环境公益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涉及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环境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向水体、大气、土壤
4、和周边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第三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环境公益诉讼,是特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环境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危险时,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针对特定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自身利益提起的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普通民事诉讼,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针对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本操作指引所称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第四
5、条 根据污染损害的具体对象不同,律师代理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涉及以下种类纠纷:大气污染纠纷、水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放射性污染纠纷、土壤污染纠纷、电子废物污染纠纷、固体废物污染纠纷、海上或通海水域环境污染损害、船舶污染损害纠纷以及其他污染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民事纠纷案件。 第五条 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在当事人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履行诉讼代理人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环境民事权益,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
6、规定,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本操作指引中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参照《律师办理民事纠纷案件操作指引》办理。 第二章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与应诉第七条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有明确的环境侵权行为人;(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环境损害的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专门管辖。第八条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维护环境公益提起的诉讼,因原告不符合民事诉讼规则关于原告主体适格的规定,故其不是诉争纠纷的当事一
7、方。同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根据公益诉讼的法学理论,任何主体为了维护环境公益的都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司法实践都只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作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排除了公民。第九条 下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民事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人民检察院;(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监察部门); 3、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4、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5、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三)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四)从事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法人组织; (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起诉,也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十一条 致害人污染损害环境资源,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权益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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