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商局执法办案工作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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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办案工作疑难问题解答专辑疑难问题解答专辑江苏省苏州工商局2005年8月22日一、对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是否只能按照国家工商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罚,能否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处罚?或者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答:首先,仅就个案而言,对于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一客观事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时,按照定性、违法主体的不同,一般有两种办法:(一)以“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进行定性,查处的违法主体是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是“设立分公司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为了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

2、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国家于1988年出台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其适用范围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所有的“企业法人”这一经济主体的登记行为。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

3、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127这一特殊的市场经济主体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于1993年专门出台了《公司法》。与《公司法》相适应,为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国家于1994年出台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几部法律规范时,出现法律适用上的法律竞合,此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4、相对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而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一部法律效力级别相同的、新的特别法,仅对“公司”这一特殊的“企业法人”的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对公司擅设分公司的违法行为,无论是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还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都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国家总局83号令)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亦明确表明,对公司登记进行规范应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以“无照经营”进行定性,查处的违法主体是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分公司”,违法事

5、实是“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为了严历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国务院于2003年出台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从法律上予以定义,并明确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无照”经营的职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办法》是一部规范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专项法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当然可以适用。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

6、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127,这是法律的转致适用条款,利用立法技巧,将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条款实现有机的统一,是对《办法》法律效力的扩

7、展与延升。也正是因为该条款的规定,导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如何适用法律产生分歧。究其原因:虽然中国的法律体制仍不健全,但是,几乎每种无照经营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执法实践中,对《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理解并适用上,仍需区别对待。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从事无照经营的主体多种多样,无照经营的范围、项目也各不相同,这就会出现对于同一主体从事的某种特定范围的无照经营行为,在《办法》之外,尚有多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主要分为主体法和行为法两种),且规定的内容各不相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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