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有关疑难问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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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办案有关疑难问题讲解2012年9月4日一、执法程序类1、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据法律实施扣押措施(先行扣押,事后补办),然后回去申请立案,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答:《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办理立案手续,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办理立案是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应当在报请审批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或事后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2、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与住宅在同一场所,工商机关是否可以进入检查?答: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工商机关进入住宅检查的权力,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与住宅在同一场

2、所,建议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进入检查。3、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签字,找不到证人或证人也拒绝签字,注明原因后,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实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有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否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4、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如何确定合理期限?答: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具体情况而定,掌握在合理期限内。5、工商

3、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查封、扣押通知书,后发现适用法律错误,应如何纠正?可否自行纠正错误?答:工商机关送达的强制措施尚未引起复议、诉讼之前,发现通知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无论行政相对人是否提出质疑,都应通过下发补正通知等方式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工商机关的强制措施引起复议、诉讼后发现法律适用错误的,应当主动予以撤销。6、执法实践中,案件移送究竟应在何阶段移交,能否在处罚后移送?答:工商机关一旦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不能先处罚后移送。在哪个环节发现涉嫌犯罪,就应当在该环节作出移送的决定。 7、当事人拒绝或者不配合检查,行政机关如何处理?  答:当

4、事人拒绝或者不配合检查,可以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  其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当事人接受检查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其拒绝检查的法律责任。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当事人接受检查的义务,但没有随之规定拒绝检查的法律责任。例如

5、《商标法》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饶。但是,当事人不履行其上述义务,《商标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目前也只能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拒绝。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理。8、法规规定罚款的幅度使用了“以上”、“以下”、“以内”、“超过”等用语,是否包括本数?答:法规“附则”有具体解释的,按照其附则规定执行。法规本身未作解释的,参照《民法

6、通则》、《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使用“以上”、“以下”、“以内”的用语时,一般包括本数,明确规定不包括的除外;“超过”则不包括本数。9、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变处罚结果的是否需要重新告知当事人?答:一是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均未发生变化,仅仅是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有所减轻,不需要再次进行告知;二是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和事实发生变化的,需要再次履行告知程序;三是改变了法律依据进行处罚的,需要再次履行告知程序。10、某一案件中,违法行为涉及两种以上法律法规,复议诉讼期限不一致时应如何掌握?答:如适用

7、两个以上不同法律法规处罚的,我们认为应当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复议诉讼期限分别告知。11、结案报告是不是要在缴纳罚款或销毁没收的物品之后作出?答:结案报告是要在缴纳罚款或销毁没收的物品之后作出,是在行政处罚履行完结后才能填写的文书。12、对查获的同一种违法物品,因销售价格不一致,可否以平均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货值金额)和非法所得?答:对于产品的销售价格已经查清,虽然价格不一样,也应当依据查清的实际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货值金额)和非法所得。13、案件处罚前责令改正是否要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权?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做出,也可以单

8、独做出。对于单独做出责令改正的,应当使用总局2009版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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