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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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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戴正存诉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正存,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省双峰县三塘铺镇架子塘村兰田村民组。委托代理人陈慧,吴杰勇,xx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友谊路257号。法定代表人陈忠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碧辉,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戴正存诉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铁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
2、正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慧、吴杰勇,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碧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正存诉称,2002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对张罗公路后坪二号大桥的所有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桥梁工程中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所有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03年6月底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2005年1月16日,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梁项目部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金额确认为3884543.60元。2005年2月4日后坪二号项目部财务负责人龙梦君对已付原告的款项也签字确认,但此后
3、被告下属项目部对剩余工程款却一直借故拖延结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52934.92元。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
4、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原告戴正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施工责任协议书》,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组织对张罗公路后坪二号大桥的所有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桥梁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所有工程进行施工,被告则依约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证据二、工程款金额确认单,拟证明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
5、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金额确认为3884543.60元;证据三、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会计出具的已支付原告工程款项的报告,拟证明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至2005年2月4日止向原告已支付了3531608.68元工程款。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辩称,被告所属项目部与原告没有签订施工协议书,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起诉我们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后坪二号桥项目已与施工队结算完毕,需要支付的工程款已全部付清,即算原告可以代表施工队向被告主张权利,其主张也已过诉讼时效。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实:
6、证据一、记账凭证153页,证明当时二号桥项目双峰施工队已领钱的凭据,拟证明施工队负责人不是原告本人;证据二、欠条及施工队负责人廖国林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付款凭证,拟证明被告原欠廖国林施工队工资47500元整,被告已于2006年6月19日将欠款支付给廖国林:证据三、廖国林的承诺书,拟证明廖国林已收到上述款项且与其负责的施工队的工程款已结清。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xx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
7、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对原告戴正存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认为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未与原告签
8、订过上述协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确认单上我公司王能和杨树南都不是本人签字,项目部公章现在已无法核对,同时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和原告的结算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三该证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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