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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的情形有哪些 篇一: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
2、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坚持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四)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二章起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3、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收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前款第(四)项不得设定的内容,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所属一个或者几个工作部门代为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工作部门确
4、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相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条相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与相关机关进行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共同
5、的上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对重大意见分歧和建议的协调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或者可行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二)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三)拟设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增加社会成本的; (五)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利益相关方存在
6、重大意见分歧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 篇二: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省政府令[第99号] 《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5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郝鹏 2013年11月18日 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7、、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
8、、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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