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论述我国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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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要论述我国的刑罚制度  篇一:论我国的死刑制度  论我国刑法的死刑适用  摘要:死刑,又称生命刑或者极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典从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执行制度和执行方法进行限制,体现了限制死刑的政策,但还存在不少问题。  关键词:死刑的分类于限制,罪刑法定,慎杀,存留问题  一、死刑的分类  犯罪分子适用死缓的为数不少,而且,犯罪分子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以后,大多数都减为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实际执行死刑的只是个别的。事实证明,死缓是限制死刑实际执行的有效措施

2、,符合我国有特色社会主义的刑事立法方向,也适应世界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的发展趋势。  (二)立即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对于死刑来说,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它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形式。  (一)缓期两年执行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

3、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独创,是我国慎用死刑政策的法律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对应当判处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作为一种古老

4、的刑罚制度,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四星的存废问题也倍受国内外的关注。目前,我国具体国情、传统观念、民意经济、司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吧可行的,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二死刑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乃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上之重要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1]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

5、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具体呈现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旨。  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在我国,有罪类推不但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导致司法的不公正,更可怕的是造成对死刑的错误适用,给国家司法  和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难以挽救的后果。  从这一层面上来讲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死刑之慎行无疑聚有重大的意义。  三我国死刑存在的问题(一)刑法典规定的死刑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6、除渎职罪以外的其它九类犯罪都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情况,其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为主的非暴力犯罪死刑占了全部死刑犯罪的近十分之七。综观其它尚未废除死刑的各国立法状况,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基于经济物质利益与生命价值缺乏等价性都已经被废除或大大减少经济犯罪及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而我国还存在许多有关经济和财产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死刑适用主体过于宽泛  我国现行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死刑的适用主体作出限制的唯一具体规定,并且

7、与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基本一致。此条规定明确了我国死刑适用主体的年龄下限,但对于有关适用的年龄上限规定暂时还是一片空白。对于我国刑法来说,它贯彻保留了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  总结:上述说明我国刑法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人道义相结合。了解了死刑现行存在的问题。我们要贯彻好“少杀、慎杀”的  死刑政策,科学的设置好死刑  罪名,认真执行好死刑制度,完善死刑的复核程序。  篇二:中国法制史答案……+1---5全部答案  第一次作业  一、简述西周时期的五听审判方式和春秋时期的《竹刑》  西

8、周时的"五听”的审讯方法,即在审讯中要求法官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通过"五听”审理案件,即"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理屈则面红);"气听”(无理则喘息);"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法官在此基础上,结合其陈诉,核实证据,然后进行判决。另外,审讯中比较重视证据。当时人盟誓是主要证据之一,出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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