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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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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司法解释篇一:“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的审理与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的审理与认定法院如通过庭审查明当事人之间争交易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和交易习惯,虽名为买卖,实际上应属企业间借贷关系,则应认定合同应属无效。在此基础上,实际用资人应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并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可能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来源|上海法院网中油公司诉航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中油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海元创实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海新华威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无锡
2、市华夏焊管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司法解释篇一:“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的审理与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的审理与认定法院如通过庭审查明当事人之间争交易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和交易习惯,虽名为买卖,实际上应属企业间借贷关系,则应认定合同应属无效。在此基础上,实际用资人应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并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可能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来源|上海法院网中油公司诉航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中油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海元创实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海新华威冷弯型钢
3、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无锡市华夏焊管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司法解释篇一:“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的审理与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的审理与认定法院如通过庭审查明当事人之间争交易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和交易习惯,虽名为买卖,实际上应属企业间借贷关系,则应认定合同应属无效。在此基础上,实际用资人应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并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可能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来源|上海法院网中油公司诉航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中油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海元创实业有限公司一审第
4、三人上海新华威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无锡市华夏焊管型钢有限公司2008年5月20日,上海新华威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威公司)与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新华威公司向航天公司出售钢材328吨,合同金额165万余元。同日,上海元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创公司)也与无锡市华夏焊管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元创公司向华夏公司出售钢材328吨,合同金额为175万余元。2008年7月1日,航天公司与上海中油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航天公司向中油公司出售现货钢材328吨,合同金额
5、168万余元。合同约定:标的物经中油公司付款并验讫无误时起所有权转归中油公司,交货方式为中油公司自提,违约责任为合同金额总数5%等。中油公司当天即向航天公司全额汇款。同日,中油公司又和元创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中油公司向元创公司出售钢材328吨,合同金额为169万余元。2008年7月29日,中油公司曾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要求元创公司支付货款169万余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8月4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元创公司向中油公司支付货款169万余元。中油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2010年6月29日,中油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航天公司未依约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
6、同、判令航天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确认。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现合同双方对于是否交货产生争议。被告认为,双方约定是现货,几方之间连续买卖,完成法律上的交付手续,实际的货物均是由买方至第三人新华威处自提,故无需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实物,并就此提供了原告起诉第三人元创公司的诉讼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已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对此,本院认为,即使双方约定是现货、自提,也应当交付相应货物所有权凭证,
7、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向其合同相对方即原告交付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义务,或向原告提供任何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与第三人元创公司之间,以及第三人元创公司与第三人华夏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上述合同相对方的关系,合同双方之间对于合同的履行应当由该合同的当事人自行处理,且原告起诉第三人元创公司一案系撤诉结案,关于交货事实,并未经第三人元创公司确认或由法院审理认定,因此不能据此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至于,原告和第三人元创公司之间签订的担保函,因被告对此不予确认,且第三人元创公司支付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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