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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7
《全国股转系统转让意向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意向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完善市场服务、提高交易效率,规范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意向平台(以下简称转让意向平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则,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转让意向平台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供投资者浏览、查询、发布转让意向信息,并进行沟通协商的信息交互平台。第三条转让意向信息是指投
2、资者发布的买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协议转让证券品种的意向的信息。转让意向信息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联系方式、有效期等内容。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协议转让证券品种的转让,可以发布转让意向信息。投资者发布转让意向信息,应当通过转让意向平台进行。第一条转让意向平台不具有成交功能,买卖双方达成成交意向后,还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完成交易,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数据为准。第二条投资者发布转让意向信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3、不得危害转让意向平台运行安全,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是转让意向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转让意向平台的系统维护,并对转让意向平台用户及其发布的信息进行管理。第四条投资者完成用户注册后,可以浏览、查询转让意向信息。注册用户通过个人信息验证后,方可发布转让意向信息。第五条投资者应当保证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六条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注册账号和密码,不得将其转让或借予他人使用。投资者对其注册账号在转让意向平台进行的所有活动承担责任。第七条投资
4、者应当保证所发布转让意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投资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含有异常价格或数量的转让意向信息,不得密集发布相同或类似转让意向信息,或从事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它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八条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转让意向信息。第一条投资者违反本规定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删除违规发布的信息、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服务,并记入违规档案。情节严重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第二条本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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