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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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为提升我国氯碱行业生产装置本质安全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合理布局、优化储运、提升改造、固本强基、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安全发展原则,对烧碱行业提出以下安全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新建烧碱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外,应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工业园区或专门区域(集聚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要求,并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二)不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工业园区或专门区域(集聚区)内,且不符合GB18071-2000有关规定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原则上2015年底前计划或落实搬迁建设项目用地,安排实施“退城进园”;除按国务院安委办[2008]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禁止在原址新建、扩建项目外,其商品液氯外售量用钢瓶和槽车运输的应限制在本企业氯气产能(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准)的三分之一以内;鼓励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加大安全设施投入,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三)鼓励符合上述第二项要求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当地政府应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的易地项目建设用地,

3、并给予优惠。二、生产装置及工艺要求和安全设施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还需达到以下要求:(四)新、改、扩、迁烧碱项目必须全部采用离子膜法生产工艺,现有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资源综合利用方式除外)于2016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发。(一)液氯生产推荐采用无氨液化等先进工艺,逐步淘汰氨冷冻盐水液化工艺;液氯包装必须采用液下泵等先进工艺,严禁采用气化器液氯包装工艺;新建液氯贮罐厂房必须密闭;应设置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能力并具有处理大量泄氯的能力,其动力和控制系统供电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具有自动切换功能;液氯钢瓶充装必须采用自动充装系统;在液

4、氯钢瓶充装、储存区域应配备死瓶处理、移动式抽空装置和真空吸收房等氯泄漏应急处理设施;液氯槽车充装必须符合液氯汽车罐车充装站设计规范。(二)烧碱控制系统必须配备UPS不间断电源;电解、整流、氯氢处理采用安全互联锁停车系统。(三)电解、氯气干燥压缩装置、液氯贮罐、钢瓶充装、事故氯装置等直接反应排放氯气尾气处理的装置必须配备有害气体监测探头等泄漏自动监控设施。三、液氯储存和运输要求(四)新建烧碱生产企业的液氯贮罐区的总贮存量应不大于企业正常3天液氯生产量的总和;液氯贮罐和液氯气瓶的贮存安全应符合GB11984-2008和AQ3014-2008中的有关规定。(五)各省

5、市安监、公安和交通部门对液氯的准购证、运输准运证及运输距离和安全使用上实行严格的安全监控和协查,原则上液氯运输半径不超过500公里。运输液氯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并与国家或各省市的安监应急平台联网。四、安全标准化要求(六)新建烧碱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安监总管三[2011]191号)要求,到2015年底,现有烧碱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五、责任、监督与管理(七)烧碱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全员

6、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扩建烧碱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新建烧碱项目建设和试生产前,应由各省安监部门牵头、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行业专家等参加的安全设计审查和试生产方案审查。工程项目

7、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把新建烧碱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部门、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行业专家等参加的烧碱建设项目会审制度。新建烧碱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三)烧碱生产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烧碱生产企业要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六、附则(四)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烧碱生产企业。(五)本准入条件自年月日起实施

8、,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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