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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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人:物业科发布日期:2012-6-14来源:本站浏览:次字号:大中小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dh;推行公平竞争&dh;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工商局,

2、市物价局,中国物业协会,市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管理企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2004年6月30日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住宅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单栋建筑(纯商业物业除外)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本行政区域内的十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第九条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

5、成。未按照规定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销(预)售活动。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㈠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㈡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㈢招标文件;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

6、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招标人采取邀请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第十二条招标人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

7、件应当包括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招标活动方案、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和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预审申请书、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五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

8、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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