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伦理本位社会中的个人观念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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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梁漱溟伦理本位社会中的个人观念浅析  一、伦理本位社会中的个人观念  其一,何为伦理  中国传统伦理情谊实则产生于中国独特的社会组织——家国同构,简而言之言,就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家庭伦理是社会伦理的模板。梁漱溟先生在其著作中曾说,“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系之人,人生且将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如此则知,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此种种关系,即是种种伦理。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1]血缘亲情是人生而具有的最恒久朴素的情感,人的一切美好的感情产生和培养都在家庭中完成。

2、家庭伦理被尊之为天伦,如果说“家”只是一种现实的组织形式,那么“亲”则是使这种形式得以支撑的内容。孟子曾提出“五伦说”,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2]p125五伦中三伦关系本于家庭,其他二伦实乃将家庭伦理推广于社会而已,即视君父之,待友兄之。梁漱溟先生也曾讲到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再者,就个人与团体关系方面,梁漱溟发现就中国传统社会的两大缺欠即团体组织与科学民主,相对而言,团体组织的缺欠尤为关键,“旧日伦理总是此一人与彼一人的关系,新的伦理重点转移到团体与个人关系之间”[3]对于如何处理团体与个人的关系,梁漱溟认为同样要贯彻相互关系中互以对方为重的精

3、神。团体与个人,彼此互相尊重,互尽义务,结果双方自然得以衡稳。  其二,个人于联盟伦理社会  家族关系推广于社会中各种关系,以伦理组织社会“资于事亲而百行作始”。在伦理本位社会中,缺乏团体是最根本的特征,把社会上一切关系都伦理化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消融了个体与团体的关系,而伦理社会下一切相与之人因情而有义,互以对方为重,互尽义务而不主张权利。在中国社会,人与人之间交往,莫不寻找情义,使彼此之间关系由疏远至亲近。比如,中国历史上一直将地方官称为父母官;于师称“师父”,于乡党邻里,互以叔伯兄弟相称。将家庭关系由近及远,由“家”至“国”再到“天下”,遂而形成四海之内皆兄弟以及天下一家的局面。总

4、是时时处于情谊关系中,事事不得由己而为之,所以始终看不到自我之平等、自由、独立之事起。在伦理社会里,人于彼此相互关系中,互以对方为重。梁漱溟先生曾说“伦理关系即表示一种义务关系;一个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乃仿佛互为他人而存在者。”[4]p86此乃起因于伦理关系中尊重对方,反而使自己没有说话的机会和立场。中国人相处时常吃亏处处礼让,实在是看对方重于自己。在道义上对于个人只提倡义务,而不主张权利观念,其个人观念难免被压抑和抹杀。  二、个人观念隐没于伦理  在中国铺天盖地弥漫着义务观念,个人隐没于伦理关系中,社会上每个人都被禁锢在依各种关系而制定的名分地位里,个人不曾一刻被发现。梁漱溟先生说

5、“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说话机会,多少感情要求被压抑,被抹杀。”[5]在中国,对于彼方而言,各人以对方为重,尽己方义务为先,几乎看不见自己的存在;于伦理关系中,各人各就其关系,安守其名分下的义务,时时顾名而思义,陷个人于层层伦理关系中,总是在扮演不同的角色,个人观念将永不被发现。在这样的社会,隐没个人于伦理关系之中,势必对社会和个人都产生深远的影响。  于社会而言,个人观念隐没,一个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各人都首先想着尽己方之义务于他人,而权利绝不自己主张,而是等待对方也尽其义务于对方之时,权利则自然实现。这是中国伦理社会所依据之特有逻

6、辑理念。然而就在彼此双方各尽其义务之时,彼此权利均已实现,自在其中,并无丧失也不曾被剥夺。中国走伦理情谊之路,社会中人与人相与,因情而有义。人于相与关系中,各尽其名下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如此做事,则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大学》中所云:“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6]如是,则在社会上形成一个无形的行为规范,一切事情均可循轨而行,社会自然巩固。张东荪先生有一段话,恰与此相互印证:“我尝说,中国的社会组织是一个大家庭又套着多层的无数小家庭。可以说是一个‘家庭的层系’所谓君就是一国之父,臣就是国君之子。在这样层系组织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

7、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中国的五伦就是中国社会组织;离了五伦别无组织,把个人编入这样层系组织中,使其居于一定之地位,而课以那个地位所应尽的责任。”[7]  与个人而言,在中国伦理社会中,由于处处以对方为重,而忽略自己,甚至只见对方而忘了自己。彼此之情义,从对方关系而来,而绝不从自己立场出发。长此以往,关于个人方面的需要,必将越来越得不到提倡和重视,个人将被逐渐淡出人们的思虑。但是,人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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