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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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公室)是苏州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县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市人防办公室)在市人防办公

2、室的指导下,主管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具有战时防空、平时为发展经济和抗御自然灾害服务的双重功能。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当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管理第五条市人防办公室负责人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经批准后纳入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人防工程的布局,在满

3、足战时和平时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当相对集中,并尽量结合公共建筑建造。城市规划和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旧城改造地块、主干道沿街地段、高层建筑、密集商业区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建造防空地下室。第七条市、县级市人防办公室负责编制人防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报市、县级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市、县级市计划委员会依据人防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总量,在批复新建项目建议书前,会同市、县级市人防办公室落实人防工程建设具体计划。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县级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文件向市、县级市人防办公室提出建

4、造人防工程的书面报告。人防工程应随地面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单独建造的人防工程可以独立进行。第三章建设标准第九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办公室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它有关部门负责修建。第十条凡在本市(含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规定同时建造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九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建筑,应当按建筑物的底层面积建造防空地下室。(二)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地块、各类经济

5、技术开发区以及中央地方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部队的民用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建造防空地下室。(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个防护单元。按前项规定规划的人防地下室面积不满一个防护单元时,应当按一个防护单元建造。第十一条凡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难以建造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书面报市、县级市人防办公室审查,经批准后按设计核定地面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统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中小学教育设施、孤儿院和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建设项目,

6、经人防办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建造。凡提高或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标准的,必须经市、县级市人防办公室批准。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建设地下商场、停车场等公用人防工程。投资者可在工程收入建筑业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四章设计管理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特种人防工程必须由人防专业设计单位设计。人防工程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设计的专业规范和省、

7、市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第十五条被批准建造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论证前应当将有关人防工程部分的初步设计文件报市、县级市人防办公室审核,经市、县级市人防办公室签署审核意见后,再交设计单位设计。第十六条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经市、县级市人防办公室审核报市、县级市计划委员会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县级市人防办公室报送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消防)、说明书及地面底层建筑平剖面图。人防工程各专业设计图纸应与地面建筑设计图纸分开,单独编号

8、归类。第五章施工管理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市、县级市人防办公室参与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的方案论证、工程招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工作。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使用的人防工程专用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凡涉及重大的平面布局或防护设备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报请市、县级人防办公室审核批准。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由市、县级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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