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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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40512(颁布时间)19940512(实施时间)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其他负担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

2、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提留、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其他费用。向国家缴纳税金,承担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必须履行的义务。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

3、力和劳务的,均属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第三条 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工作中,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控制总量、定向使用、财务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和处理涉及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重大问题。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管机构)承担。计划、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

4、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六条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途径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倡依靠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兴办农村各种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纳入领导岗位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并定期进行检查。第二章

5、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第七条 向农民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一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上一年受灾严重、减收较多的乡,不得超过该乡前三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村提留不得超过3%,乡统筹费不得超过2%。对经济发达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对承包耕地的农户,按其人均承包的耕地面积或人口数分别占本村耕地面积或人口数的比例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对承包非耕地(含水面、山

6、场)从事经营的农户,按其上一年纯收入的5%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承包合同中已包含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不得重复收取。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民,应在税后在其户籍所在地按上一年纯收入的5%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这部分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之内。第八条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其具体使用范围和所占比例适用下列规定:(一)公积金,按不超过村提留的30%提取,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村集体企业;(二)公益金,按不超过村提留的30%提取

7、,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兴办合作医疗、保健、防疫和其他集体福利事业;(三)管理费,按不超过村提留的40%提取,用于支付村组干部报酬和行政管理开支。村组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总额不得超过管理费的60%。第九条 乡统筹费用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和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等,其具体使用范围和所占比例适用下列规定:(一)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不超过乡统筹费的75%提取,用于补助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民办教师工资和办学费用不足,以及校舍维修、危房改造等,其中用于村办学校的费用

8、不得低于农村教育费附加的35%;(二)计划生育经费,按不超过乡统筹费的5%提取,用于宣传计划生育、支付结扎和引产者的医疗和营养费、购置节育用品等;(三)修建乡村道路经费,按不超过乡统筹费的6%提取,用于乡村道路的新建和维修;(四)优抚经费,按不超过乡统筹费的10%提取,用于烈军属优待金;(五)民兵训练经费,按不超过乡统筹费的4%提取,用于支付民兵训练开支。乡统筹费也可用于五保户供养。第十条 每个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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