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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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设备质量,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规范设备监理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设备监理,是指由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对各类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不含建

2、设工程中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装的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等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设备监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市设备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建设交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3、市设备监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备监理业务培训、信息交流、政策建议、权益保障以及行业信息发布等方面发挥作用,并可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进行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市设备监理协会的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代表设备监理单位独立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对设备监理单位和注册设备监理师的资格许可和行政监督,执行

4、国家有关规定。  协助注册设备监理师执行本单位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市设备监理协会的培训考核。  第七条(备案)  外省市设备监理单位需要在本市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文件,向市设备监理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市设备监理协会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监理原则和责任关系)  从事设备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九条(监理保险)  本市提倡设备监理单位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十条(职业道德)设备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

5、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在承办监理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规定暂时不能公布的情况,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章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应当委托实施监理的范围)  下列工程中达到一定规模的设备,其项目法人应当委托设备监理单位对制造和安装调试实施监理: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二)全部由国有资产投资或者由国有资产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  (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  (四)国家规定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者建设工程报建手续后,通过固定

6、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平台,将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项目信息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应当实施监理的具体设备范围,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公布。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的确定)  项目法人可以自主选择设备监理单位,并通过设备监理合同,明确委托设备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设备监理单位。  依法必须通过招标程序选择设备监理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  项目法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1个设备监理单位承担全部设备的监

7、理业务,也可以委托2个以上设备监理单位分别承担独立的设备监理业务。接受委托的设备监理单位不得转让或者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出示资格证书)  设备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前,应当出示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并如实向委托人介绍有关业务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签订监理合同)  委托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设备监理单位签订设备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其争议处理方式等。  鼓励当事人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书面通知被监理单

8、位)  签订设备监理合同后,委托人应当书面通知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企业等被监理单位,说明有关设备监理活动的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主要人员等情况。  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及书面通知,接受监理。  第十六条(监理计划)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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