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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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00426(颁布时间)20100601(实施时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文号)哈尔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三章 视频监控系统运行及维护第四章 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处置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哈尔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数字化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2、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量化管理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相关信息发现、处置,以及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的完整闭合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部件,是指纳入城市管理,与公用事业、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有关的各类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者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等受到影响或者破坏,以及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状态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第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应当坚持资源整合、

3、统筹协调、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区监督中心)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区城管监督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建设市、区、街道、社区联网的闭合式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时用于城市管理,战时用于人民防空,突发公共事件时

4、用于应急抢险指挥。第八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视频监控系统,与新建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二)广场、公园、沿江和沿河景观休闲区域;(三)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和码头的广场。其它公共区域的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管理区域内建设视频监控系统。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再重复建设。第九条 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所需要的摄像机、视频编码器,以及立杆、支架、设备箱、电源接地、防雷等前端辅助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和安装。第十条 新建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

5、当在工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市监督中心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新建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备案表;(二)使用单位所处区域位置示意图;(三)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布局图;(四)工程检验合格报告。本条前款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监督中心办理变更备案。第十一条 市监督中心应当将备案的新建视频监控系统点位设置部位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挪用数字化城市管理设施设备。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源,数字化城市管理可以共享。第三章 视频监控系统运行及维护第十四条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

6、安全运行、维护、应急处置制度,保证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用途、监控位置和范围。第十五条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值班监看、信息资料管理和信息使用登记等制度。信息资料保存不得少于15日,重要信息资料应当备份保存。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第十六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依法保护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由市、区监督中心负责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运营公司负责日常的运行

7、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市、区财政列支。住宅小区和单位自建项目配套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由物业服务企业和投资建设主体承担运行维护和管理。新建配套视频系统与市监督中心联网所发生的光纤租赁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第四章 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处置第十八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联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联动做好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处置的协调、督办工作。承担城市管理部件和城市管理事件处置与服务职责单位和相关部门,是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处置的责任主体(以下统称问题处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九条 市、区监督中心通

8、过无线监管数据采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无线微波系统等方式采集城市管理信息。市监督中心通过12319语音服务系统、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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