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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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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保险市场投保主体与行为差异性的理论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森林保险市场投保主体与行为差异性的理论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森林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为了更深入研究森林保险投保行为,本文将投保主体分为森林培育企业、森林培育专业户和兼业农户三类。投保主体不同,其主要特征也不同,导致其在森林保险市场中的投保行为也不同。本文对森林保险市场投保主体及行为差异性进行理论分析,为森林保险投保行为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新的分析思路和分析框架。关键词:森林保险;投保主体;森林培育企业;森林培育专业户;兼业农户1008-1
2、569(2012)02-0176-06森林保险投保主体是指从事森林培育的并以所培育的森林为标的进行投保,寻求风险转移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森林保险投保主体进行分类,如根据所有制形式的不同,投保主体可以划分为公有制(国有、集体)与非公有制;根据风险偏好程度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中性型和风险厌恶型;根据是否主动投保,划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的;根据投保人的理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理性型、有限理性型和非理性型等。在已有的森林保险的研究文献中,大部分学者都没有对投保主体进行分类,而用“林农”、“投保林主”或“森林
3、经营者”等词加以概括,如陈玲芳(2005)、王丹等(2005)、马菁蕴等(2007)、崔文迁等(2008)、石焱(2008)等,还有学者将“投保林主”与“林农”混用的,如吴希熙、刘颖(2008)等。“投保林主”或“森林经营者”过于笼统和概括,没有考虑到各类型投保主体的异质性,不利于深入研究他们的投保行为差异。“林农”一词一直以来都不明确,铃木尚夫(1989)曾对作为林业生产主体之一的“林农”进行论述,但没有对它进行明确的界定,更多的学者是从“农户”的角度去理解“林农”的。虽然“农户”和“林农”有共同之处,但“林农”并不要求其家
4、庭收入主要来源于林业,这与“农户”大多要求农业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源泉是不同的(陈亚鹏,2009)。同时,“林农”一词并没有将培育森林的企业包括在内,而森林培育企业却是森林保险的投保主体之一。由于没有对森林保险主体进行科学分类,因此不能科学地说明不同特征差异的投保主体的投保行为,因为不同类型的投保主体,其对森林保险的风险态度、支付意愿、支付能力、理性程度等均不一样,存在这些特征差异将导致其投保行为的差异。因此,为了更好地研究森林保险投保行为,有必要对森林保险投保主体进行恰当的分类,并对它们各自的特征差异和投保行为差异进行分析与比
5、照,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构建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一、森林保险市场投保主体分类为了更加深入研究森林保险市场的投保行为,将投保主体划分三类:森林培育企业、森林培育专业户和兼业农户。(一)森林培育企业森林培育企业是指以森林为经营对象,从事造林、抚育和采伐等林业生产活动的法人,它是一个独立的、具有经营决策权、经济核算独立、自负盈亏的林业经营实体。根据经营形式的不同,森林培育企业有如下几种类型:林业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林业企业、林业企业集团、一般林业企业、乡村林场(如村办林场、合作林场等)等。森林培育企业经济基础雄厚、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相比
6、于森林培育专业户和兼业农户,有许多优势:它有利于提升一定区域内家庭农户的组织化水平;通过入股、租赁等形式扩大经营规模,有利于降低收集、处理市场信息的成本,提高信息的准确度,降低不确定性;有利于森林培育企业获得规模经营,降低交易费用,获得更大的收益积累能力,提高林业的扩大再生产能力。森林培育企业相对于森林培育专业户和兼业农户,其组织结构完善,内部分工明确,专业化生产,具有更强的适应市场的能力和运用科技的能力。(二)森林培育专业户森林培育专业户,也称为森林培育大户,是指专门或主要从事森林培育活动的,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林业经营主
7、体,将家庭经济和专业化的林业生产结合起来,有权自主决策经营,经济上自负盈亏。其家庭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以林业为主,并且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林业经营活动,家庭主要成员一般都拥有林业经营的技术和经验,经营面积一般大于200亩以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荒山改造力度的加大,以及一系列有关土地流转和鼓励群众治理宜林荒山和稳定林权政策及规定的出台,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涌现出一大批森林培育专业户。其经营形式主要有:承包经营、买断经营权、租赁经营、联合经营等。森林培育专业户
8、—般由以下群体组成:一是植树造林能手;二是一般村民,主要指当地一些具有超前意识,经济头脑较强,且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民;三是其他社会家庭个体。森林培育专业户为了获取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必定会采用相对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技术,有利于林业科技及机械在林区的推广,加快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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