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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房地产志>>第三篇公有房地产业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2245/node64514/node64521/index.html第三篇公有房地产业概述解放前,上海公有房地产不多,一般分散由各系统或单位自管。解放以后,通过郊区土地改革,接收旧政权公产,清理接管、代管战犯、官僚资本、反革命分子的房地产,依法处理外国人占有的房地产,对私营房地产业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历年投资兴建,逐步形成了巨大的公房体系。全市公有房屋占全市房屋的比重在80%以上,最高时,1979年达89.1%。其中由政府房管部
2、门直接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占全市公有房屋的比重在44%以上,直管居住用房占公有居住用房的比重最高达94%以上。直管公房数量之多,比重之大居全国首位。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直管公房的经济管理实行低租金、福利制,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为居住、为生产、为建设服务。职工住房由政府统建、统配、统管。长期以来,在解决人民住房和为经济建设提供房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950~1979年市区共建住宅1835.18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从3.9平方米提高到4.3平方米。直管公房的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预算外特种资金,由市房地局自行平衡,
3、以租养房,以非居住用房租金补帖居住用房维修支出。房地产业6万多职工形成一支除房租外不再收费的专事管理和维修服务的庞大队伍。在管理、维修、使用调配等各方面有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规章制度,走在全国各城市前列。但是这种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体制弊端日益显现,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中大幅度降低住房租金后,以租不够养房;职工住房困难,统一由政府包下后,供需矛盾更为突出。1980年改革住宅建设体制后,实行职工居住困难由所在单位解决的办法,调动系统单位建造职工住房的积极性,加快了住宅建设步伐。1980~1995年全市共建住宅6457.48万平方米,是
4、前30年建造数的3.5倍,人均居住面积提高到8.0平方米。这一时期系统公房发展迅速,在数量上远远超过直管公房,占到公房总量的69%,系统居住用房占公有居住用房的30%。1991年上海住房制度改革起步,公有居住用房纳入房改轨道。1992年市房管局推行“服务是宗旨,管理是基础,开发经营是兴业之路”的方针,一是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积极参与旧区改造;原有的房屋维修企业面向市场,多种经营;房管所向物业管理公司转制,并逐步向企业集团发展。二是通过置换、联营、入股和授权经营等多种途径盘活存量,努力探索转换直管公房经营机制的新路子。本篇记述以直
5、管公房为主,兼及系统公房。第一章 公有房地产形成1949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军管会)对房地产的接管,曾作如下规定:“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
6、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41国民政府所属各级党政、军、团、特、财、教等机关部门之房地产,统归本会各有关部门依照系统接收,各接管系统以外之公共房地产,概由房地产管理处接收之。”根据规定,由房地产管理处接收并统一管理的产业,形成直管公房;由各部门按系统接收并自行管理的产业,形成系统公房。第一节 接收公产、敌产一、接收旧政权公产上海解放后,人民政府接收的旧政权公产,主要有二:一是从原中央信托局接收日敌逆房地产计土地5100市亩,房屋5500幢,二是从原上海市政府财政局接收公产计土地3800余市亩,各
7、类房屋300余处。民国34年(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原为日敌公私所有房地产,均收归国民政府所有。德籍人及德籍犹太人有间谍嫌疑或行动的,有帮助日敌企图或行动的,其私人房地产也一律接收,德籍侨民在华各公司、社团等所经营的房地产,则由国民政府接收保管。对于汉奸逆产,凡经司法机关判决确定没收的房地产,由敌伪产业处理局执行没收。实际情况是,各种接收机关对于已经逮捕或通辑有案的汉奸嫌疑犯,不等依法判决就将其财产先予“扣押保管”。由于许多单位都自称有权接收,以致同一房屋被重复查封接收,演出不少丑剧。至民国34年10月,敌伪产业处理局成立
8、,原由各单位查封扣押的敌伪产业,开始移交该局处理。民国35年12月,敌伪产业处理局撤销,未了案件、未经处理的产业移交中央信托局(以下简称中信局)继续处理。敌伪逆产除小部分标售或价让外,剩下的5500幢房屋全部移充金圆券发行准备基金,实际上仍由中信局保管运用。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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