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修正)

ID:17299167

大小:36.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8-29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修正)_第1页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修正)_第2页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修正)_第3页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修正)_第4页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修正)_第5页
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决定:一、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二、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三十八)修改《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

2、条例》有关内容。1.将第七条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计生”,将“和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以及海事管理机构”。2.删去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的“、注册登记”内容。(三十九)修改《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有关内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

3、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11—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

4、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第三条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

5、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六条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

6、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11—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

7、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

8、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