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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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年第68号令,2003年第141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农民工,应当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四条外地农民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地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按本办法缴费

3、,外地农民工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条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

4、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

5、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期内的,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外地农民工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外地农民工支付20%;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

6、,统筹基金支付85%,外地农民工支付15%;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外地农民工支付10%;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外地农民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外地农民工支付18%;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外地农民工支付13%;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外地农民工支付8%;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外地农民工支

7、付3%。    (三)在一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外地农民工支付15%;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外地农民工支付10%;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外地农民工支付5%;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外地农民工支付3%。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一个年度内第二个及以后每个结算期起付标准为650元。    (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

8、万元。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费用,且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第九条一次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的为一个医疗费用结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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