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五)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③ 审批机关颁
3、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 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⑤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⑥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原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③ 《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 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⑤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⑥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⑦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⑧ 外商投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