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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6
《【语文】福建省2016年普通高中毕业班单科质量检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福建省2016年普通高中毕业班单科质量检查语文试题全卷满分l50分,考试用时l50分钟。注意事项:1.本试卷分第Ⅰ卷(阅读题)和第Ⅱ卷(表达题)两部分。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作答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Ⅰ卷阅读题甲必考题一、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l~3题。 宋代,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平等自愿合作关系必须以共利双赢为基础,否则平等自愿合作关系就无法实现,即使暂时实现也很难持久。正如宋代耿延年在总结
2、信州铅山铜场兴衰的原因时指出:“惟务与民共利,经久可行。不欲专利于官,而有害于民;不欲取办一时,而贻患于后。”入中也是如此。官府依据入中法招募商人入纳粮草于规定的沿边地点,给予钞引,使至京师或他处领取现钱或金银、盐、茶、香药等,“若官尽其利,则商旅不行”。 宋初对酒、醋、陂塘、墟市、渡口等的税收,由官府核计应征数额,招商承包。商人缴保证金于官,取得征税之权,谓之买扑。宋代在买扑承包经营中,官府所定竞标价必须适中,即一方面竞标者以这一竞标价承包后,通过经营可以获取承包利润;另一方面,官府作为招标者,以这一竞标价转让经营权后
3、可以尽可能地获取财政收入最大化。这就是“承扑者无破败之患,而官入之利有常而无失也”。换言之,竞标价不能太高,否则竞标承包者就很有可能不赢利,甚至亏损。另一方面,如竞标价太低,官府作为招标者无法从转让经营权中获得财政收益,同样,这种买扑承包也没必要存在。宋代的入中法能较长久地实行一段时期,其基础也是官商双方共利双赢。如有一方不能从中获得好处,就会中止双方的平等自愿合作。入中法中政府得到的好处甚多,既通过卖茶获利。更重要的是又可通过商人解决沿边军需供给难题。而对于商人来说,则可获得较丰厚的商业利润。 相反,入中法的失败,其关键
4、原因就是大量茶引无法兑现茶叶而贬值,使商人无利可图。甚至亏本,商人只好退出入中法,中止与政府的合作。正如文彦博指出的:“非茶法弊,盖昔年用兵西北,调边食急,用茶偿之,其数既多,茶不售则所在委积,故虚钱多而坏法也。” 15 宋初以来的矿冶业,不问冶户冶炼的多寡,必须按照国家硬性规定的矿税课额缴纳。由于当时技术的限制,难以探明矿藏量,如果实行课额制,很难准确保持官府与坑户、冶户之间共利双赢的合作平衡点,使双方的平等合作关系失去坚实的基础。到王安石变法期间,与召募制相结合的分成制便应运而生了,这就是二八抽分制。如绍兴七年,朝廷同
5、意“金银坑场并依熙丰法召百姓采取,自备物料烹炼,十分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许坑户自便货卖”,使官府与坑户、冶户的共利双赢找到了一个“经久可行”的平衡点。尤其对于后者来说,避免了因生产不足但课额不减而引起的折业代赔的弊端,坑户、冶户的再生产获得了一定的保证。 宋代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确立官民平等自愿合作关系时,重视以共利双赢为基础。如在出让坑冶坊场经营权时,注意根据各州买扑坊场历届课利的增减情况,酌中确定一个课利钱数额。作为本届承包的最低价。南宋政府出卖、出租官田宅时,要求立价“量度适中估价,务要公当,不致亏损公私”,并严防官
6、吏在估产立价中营私舞弊。 (摘编自方宝璋《略论宋代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宋用兵西北,商人到沿边地点入纳粮草换取茶引,但手中持有的大量茶引因无法兑现茶叶而贬值,这是入中法失败的关键原因。B.在对酒、醋、陂塘、墟市、渡口等的税收买扑承包中,如果官府竞标价定得低,承扑者在经营过程中就不会有亏损破产的担忧。C.王安石变法期间,实行分成制,允许坑户依法采矿、冶户自备物料冶炼,官府只抽取二分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矿业的再生产。 D.宋代的二八抽分制与召募制相结合,恢复了官府与
7、坑户、冶户的平等合作关系,也重新找到了共利双赢“经久可行”的平衡点。 【答案】B 【解析】B项整合了第2段的有关内容,对买扑承包的经营行为进行转述,原文说竞标价太高低,承包者就很有可能不赢利,甚至亏损。转述说竞标价低承扑者在经营过程中就不会有亏损破产的担忧,过于绝对,逻辑上不成立。因此B项是错误的。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只有共利双赢,才有可能实现并维持平等自愿合作关系。在总结铜场兴衰原因时,耿延年也指出了这一点。 B.在买扑承包经营中,宋政府要最大限度地获取财政收益,做到“
8、有常而无失”,就必须在转让经营权招标时确定适中的竞标价。 C.宋朝初期,政府主要考虑国家的财政收益,硬性规定缴纳矿税课额,很难保证官府和坑户、冶户的利益,也影响了宋代矿冶业的发展。 15D.为了严防官吏因营私舞弊而致公私双方的利益受损,南宋政府在进行出卖、出租官田宅等经济活动时,要求估价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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