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肖霞诉奉节工商局侵权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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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案例的课堂讨论奉节县肖*霞诉奉节工商局侵权纠纷案民事诉状:原告:肖*霞,女34岁,汉族,四川省奉节县人,原奉节县汽车运输公司煤炭经营部承包人,住永安镇西门路91号二单元401号。被告:奉节县工商局。地址;永安镇中华路17号。法定代表人:郎明权,男,该局局长。案由:侵权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非法扣押原煤662吨价值5638800元。2判令被告偿付资金利息7189470元。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800000元。4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案由:1989年8月21日,原告与奉节县汽车运输公司煤炭经营部(有营业执照,详见证据)签

2、订了经营承包合同,同时被任命为该经营部副经理(发有工作证,详见证据)。1990年1月,奉节县汽车运输公司要对所有企业分支机构进行整顿,原告与县汽车运输公司经营部终止了承包合同。但由于原告原经营承包期内,尚有不少遗留问题。县汽车运输公司经理李祥欣于1990年1月6日局面通知(详见证据)要原告全权处理散后事宜,原告接此通知后,立即找到奉节县水泥厂劳动服务公司(煤经部投资人)协商偿还其投资款,并于1990年1月15日签订还款协议(详见证据),原告准备用这批煤炭抵偿奉节县水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投资款五万元时。不料,被告以原告没有煤炭经营权,违反了万地工商(1989)联告字第一号规定为借口,将

3、原告堆放在奉节县茶店村河坝煤坪的柴块煤198号,10200元/吨,价值20196元。白煤464吨,7800元/吨,价值3619200元。共计662吨,价值56388元的煤炭非法扣押。扣押时被告没有通知原告,也没有给原告出具任何法定的扣押手续。事后,原告当即异议,并多次到被告负责处理此事的有关部门,申明此煤炭及原告经营承包期的合法财产。被告扣押煤炭后一年多的时间中,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去被告办公室调查了解,并将原告承包县汽车运输公司煤炭经营部的财务总帐、明细帐、记帐任证及煤炭运单通通搜去。原告于92、93年、94年多产欠找被主张权益,又多次向被告的上级机关反映情况,却都是石沉大海,

4、渺无音信。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对原告问题作出只言片语的处理意见和结论。原告与法律顾问肖光龙,爱人张占琪于1994年4月11日,找到被告方经办人告知:原告的煤炭已被作为“无主财产”处理了。综上所述,被告身为国家行政执机关,视国家的法律为儿戏,滥用职权,违法行政,非法扣押原告煤炭,并因时数年之外,既不作出处理意见,也不归还原告财产,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特诉至贵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秉公明判。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

5、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11此致奉节县人民法院具状人:肖*霞1995年11月6日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奉节县人民法院:肖*霞人不服奉节工商局扣押其煤炭的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认为,肖*霞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是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我国行政诉讼法

6、施行以前作出的,肖*霞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之诉,在当时亦无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二是肖*霞所诉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延续行为,即奉节县工商局在1993年2月对暂予扣押的肖*霞的煤炭按无主财产变卖处理至肖*霞1994年12月24日向你院起诉止计算,仍然过了提起行政诉讼一年的有效时限。虽然肖*霞丧失了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但从保护当事人的讨权出必,建议你院可否作民事案件处理。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章)1995年8月11日奉节县工商局请求驳回起诉的函奉节县人民法院:贵院受理肖*霞诉我局民事侵权纠纷一案,自收到应诉通知书,曾多次口头向贵院提出异议,均无果。1996年2月27日收到贵院于同年

7、1月31日制发的通知书,已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通知我局出庭应诉。对此,我局极不理解。一、原告肖*霞民事诉状中明确表述,奉节县工商局违法行政侵害其合法权益。这很明显,奉节县工商局与肖*霞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民事法律关系。在诉讼制度尚未健全时,人民法院按民事法律关系审理此案是可以理解的,但在讨讼制度较为健全的今天,混淆性质,将行政争议视为民事争议受理,甚难理解。二、贵院依《民诉法》受理此案,我局认为不妥,与该法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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