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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边境调节税与反补贴作者:那力 网友点击量:1469次 添加时间:2006-9-2110:41:36摘要:我国能源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不能不考虑《京都议定书》和WTO下的边境调节税和反补贴的影响问题。《京都议定书》的实施要求采取各种遏制气候变化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对国际经济贸易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对国内产品征收能源税会使其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下降,而对进口产品征边境调节税可以抵消其影响。但是由于PPM问题不能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能源征税是个大问题。可以使用补贴来遏止气候变化,但要注意使用的条件,如非专项性,透明,目的合法,不对出口进行补贴等。关键词:能源政策与法律 京都议定书 WTO 边境调节税 反补贴导言:能源的使用是文明的发展阶段的主要标志,农业文明时代的能源是人力,畜力和植物(庄稼的秸杆,伐树),依靠肌肉的力量来从事农耕;工业文明时代主要依靠把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转变为电能。我们所处的时代及对其文明的种种命名,如环境文明。生态文明等等,但无论给它如何的名称,我们面临的是严重的能源和资源短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是有目共睹,不容质疑的。我们讨论的能源政策和立法问题,必然在这样的全球背景和国际背景下展开。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是我们当前最严重最紧迫的全球环境问题。气候变化问题与能源问题及其政策直接相关。人们几百年来,特别是近百年工业化以来对矿物能源的大规模使用,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资源短缺,而且造成了贻害无穷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气候变化将自然界、生物圈、社会和经济都置于危险的境地和高度的风险中。在气候变化面前发展中国家尤其脆弱,因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处在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风险最高的区域,而且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拥有的资源更少,更难以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反应主要是通过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力图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的水平,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来缓解气候变化。采取的遏止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是减少煤炭,石油等产生温室气体的化石能源的使用,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为履行义务而采取的措施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和影响,其中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WTO规定了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时代的国际法律框架,几乎整个国际贸易都在其规则下运行。WTO规则对《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有重要影响,特别是WTO的边境调节税和反补贴问题影响很明显,我国在《京都议定书》下虽然不承担减排义务,但我国已经入世,要承担在WTO下的义务。我国能源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不能不考虑WTO规则对《京都议定书》的影响问题,以及WTO对我国能源政策的影响和制约问题。一、《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与WTO规则国际社会基本上一致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然而,其后续协定《京都议定书》却没有得到广泛的批准,特别是温室气体第一排放大国美国没有批准,因为它不愿意承担减排义务,这使议定书的效果大打折扣。但是,议定书的许多缔约方已经为履行其义务实施了气候改善的政策和措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的水平。所有缔约方都有责任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履行承诺的义务。主要的义务是发达国家一般在2008年—2012年之间将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的基础上至少降低5%。不同的国家承担的减排量有所不同。《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机制: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这是京都议定书谈判的重要成果,工业化国家可以使用这些机制来降低减排成本,实现减排义务。联合履行(JI)指附件B国家和公司在另一附件B国家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可以获得一定量的减排额度(emissionreductionunits,ERUs),获得的减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排额可以算在本国的减排总量内。联合履行的项目包括以高效电厂取代一般火力发电厂。实践中联合履行项目最可能发生在经济转型的附件B国家。清洁发展机制指附件B缔约方在非附件B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量的项目。可以获得一定的核定减排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s),可以用来实现附件B缔约方的排放限额义务。项目还可以协助东道国缔约方获得可持续发展并对公约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都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与联合履行项目不同的是,从清洁发展机制中获得的额度可以适用于2000年甚至更以前的项目。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所谓的碳汇项目)在第一个承诺期间段只能在有限的程度内获得许可。现在投资正开始流向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项目。理事会已经开始批准各个项目的基线和监控方法,大量项目已经提交给理事会等待获得最终的批准。在国际排放权交易体系下,附件B国家可以在保持允许排放总量不变的条件下相互转让一部分允许排放量(assignedamountunits,AAUs)。附件B缔约方也可以从其他附件B国家处受让减排单位(ERUs)、核证减排量(CERs)或移除单位(RMUs)。例如,可能瑞典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足以允许其将“过剩的允许排放量”出售给发现减少排放、实现其承诺很困难的荷兰。排放权交易只向附件B缔约方开放。缔约方也可以通过授权给公司这样的法律实体来参与排放权交易。各国可以设立独立于京都议定书的区域性的或国内的排放交易体系,这方面突出的例子是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需要使用能源税,补贴和排放权交易等多种措施。其中许多措施都与国际贸易有关。因此,在制定和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时,需要考虑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考虑为实现京都议定书义务而采取的措施同WTO规则之间的兼容性问题。这样,与贸易有关的气候措施可能进入多边贸易协议的调整范围。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在补贴问题上,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很重要。我们讨论的中心问题是:与贸易有关的气候措施能否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持一致,我们怎样能在反补贴协议允许的范围内,用好补贴措施,促进能源政策的实施和保护我们在国际上的经济权益。在与碳税,能源税等相关的出口边境调节税问题上,则要考虑GATT第20条,海虾-海龟案等判例,PPMs规则,绿色贸易壁垒等一系列问题。二、遏制气候变化措施与边境调节税(一)环境税的一般理论与实践各国通过征收环境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总趋势方兴未艾。但是征收环境税的国家因为其产品价格高而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竞争力降低,这是极不合理的。这个问题需要在WTO体制下进行国际协调。一些国家要求通过环境税的国际调整,来改变这种国际贸易关系中的不合理现象,落实《京都议定书》的呼声日高。GATT中有关边境调节税的规定,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但是,在WTO体制下,通过边境调节税制度,只能对产品和产品中投入的材料征税,不能对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能源征税,因其属于直接税和生产加工方法问题(PPM),这使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从经济理论来说,环境问题是存在外部性之典型问题。如果环境资源使用仅仅影响本国的居民,就只存在国内外部性,如果环境资源的使用出现了跨国界的影响,就出现了国际外部性或称跨国界外部性。自然资源和环境因为其价格低被过度使用,环境税就是为提高资源的使用价格而设立的。征收环境税可以达到三个目的:(1)加入环境成本,提高产品价格,以减少该产品和服务的消费量;(2)鼓励生产者发明可替代的生产方法和对环境危害更小的产品;(3)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在环境税体系中,能源税及其相关税占居非常重要的地位。1997年,欧盟15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国环境税收入占整个国家税收收入的比例平均为6.71%,其中能源和交通税占的比例就高达6.46%.征收能源税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但日益突出了其环境保护目的。其原因主要是在西方国家,能源消耗量巨大,由能源的消耗而导致的污染非常严重,而且由此而产生的酸雨、全球变暖、气候变化等现象已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征收能源税希望达到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的。在经济全球化,全球市场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征收环境税会影响到国家竞争力,这是已经实行以及将要实行环境税的国家最关心的问题。它对各国能否施行环境税,以及能否有规模,有力度地实行环境税,以及京都议定书的实施和后续发展等一系列问题有重大影响。很多OECD国家如欧盟国家,日本都对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征碳税,这使其有关产品的价格比不征这类税的美国相差很大,例如重油价格与欧盟九国差15%,电价差30%以上。这种差别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包括经济问题(如竞争力下降)和环境问题(如污染转移)。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途径。一是国家之间可以相互合作,订立国际条约,在条约中规定所有缔约国都对其生产者征收环境税。但是,现在看来不大可能实现。二是对本国的生产者征收环境税的国家可以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相似的税费,以平衡价格,保持竞争。GATT/WTO中的边境调节税制度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方法。原则上,GATT允许成员国根据自己的环境政策,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特别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环境税;允许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征收不超过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边境调节税。这显然有利于保护成员国本国的环境。国内生产者为了扭转其产品在国际竞争中的成本劣势,一般会极力主张本国政府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相等的环境税收或者费用。使用贸易措施,对进口的高能源消耗产品征税,来惩治美国等拒不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国家,来扭转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现象,来执行和落实京都议定书所定的目标,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正在成为越来越强烈的要求和呼声。环保主义团体,欧洲的高能源消耗产品的生产者对此尤其关心。欧洲议会号召欧盟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行动起来,防止美国等国家因为不参加《京都议定书》而取得贸易和经济上的优势,与欧盟进行不正当竞争。边境调节税(BorderTaxAdjustment,BTA)可以追溯到18世纪,当时允许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实行自己的国内征税体制,从而保证国际贸易的货物既不免除税费又不被双重征税。BTA允许:(1)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2)免除以出口为目的的国内产品的国内税。(二)进口边境调节税对进口产品征收的边境调节税可以对以下项目征收:(1)产品税:对产品征收的环境税只要与GATT第3条中的国民待遇一致,就可以征收。在美国超级基金案(Superfund)中,专家组指出,GATT“并没有在不同政策目标的税收之间做出区别”,GATT仅要求“相同”的进口产品应与国内产品征收同等的税费。而且这种国民待遇标准有一定的灵活性。在美国汽车税案中,GATT专家组确认了对进口汽车征收更高税费这一规定的合法性。这似乎证明了只要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事实上(而不是法律上)歧视进口产品也可以是正当的。然而,上诉机构对日本税案的裁决与对上案的裁决不同,裁决认为,根据GATT第3条其征税的目的并不合法。(2)投入(input)税:也可说是材料税,是对转移到最终产品中的材料所征收的环境税。美国.超级基金案(Superfund)说明了这个问题。专家组对此案做出裁决:“如果对香水征税是因为香水中含有酒精,那么此税必须考虑酒精的价值而不是香水的价值,即:要考虑其内部成分的价值而不是‘整体’价值”。被征税的化学材料是用于生产最终产品的原料。对以体现在进口最终产品中的投入所征收的环境税可以以BTA形式征收。这意味着BTA可以应用于制造进出口冰箱的氟立昂(CFCs)和其他损耗臭氧层物质的征税。(3)在GATT/WTO中,对产品征收资源使用税是有问题的,GATT对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物质(如,电能)的BTA的规定是含糊的。GATT第3条对此没有规定,第2条(2)(a)似乎排除了BTA,因为它仅允许对第3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条中的进口产品和相同的国内产品的“成分,组成”征税,而没有考虑“在什么物质的帮助下”才形成了这种产品。因此,很明显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能源税,因为能源已经被消耗掉了,在生产过程中也没有完全转移到产品当中。此外,根据GATT规则,边境调节税只包括产品税等间接税而不含直接税。对资源使用征收的环境税费不属于间接税,因为不是对产品征收的,尽管它与产品的制造有紧密联系。GATT明确这些税费是直接税,不能作为BTA征收。这个问题与近年来在WTO中争论得颇为激烈的PPM(productionprocessmethod 生产与加工方法)问题有关,也可以说本质上就是一个PPM问题。而PPM的合法性虽然在海虾-海龟案中有所进展,但是并没有取得正式的合法地位。而且,我们必须注意到,发展中国家对PPM问题尤其反感和反对,许多著名WTO专家也指出了将PPM引入WTO的严重后果,但是,如果不能对产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消耗掉的能源征收边境调节税,边境调节税在执行〈京都议定书〉中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基本不起作用,因为高能源消耗产品如钢铁等是发挥边境调节税在执行京都议定书中作用的主要目标。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耗掉的能源物质在税收上应该怎样对待和处理是关键问题。《京都议定书》缔约国履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很可能导致对碳化物及其他能源征税。如果能源税这一提议在政策上被接受,那么许多利害关系都要被考虑,比如对社会较贫困阶层的影响,税收收入如何使用,对国家的国际竞争力的影响等。环境税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到国家竞争力,这是西方国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为了缓和这方面的不利影响,各国已采取或正在考虑采取如下一些措施:(1)对特定行业、部门提供税收减免。如对能源密集型企业减免能源税或碳税,以减轻这些行业的负担;(2)征收边境调整税。即对进口商品征收国内税和对出口商品退还国内税,以抵消国内税对竞争力的影响;(3)提高税收门槛。如对能源和水资源的初始消费提供免税,与此同时,提高一定消费水平之上的税收;(4)返还税款;(5)改革营业税中能源成本的计算方法;(6)进行国际协调等。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西方国家通过边境调节税建立新的贸易保护机制的企图也不容忽视,特别是打着环境保护旗号的绿色非关税壁垒。20世纪80年代以来,援用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次数大大增加,援用者基本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西方国家以该条为由采取的国内措施多数涉及环境与资源的保护。随着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环境税差异的加大,西方国家以该条为由在税收领域采取国内措施如征收边境调整税、绿色反倾销税,对发展中国家高施加更大的压力的可能性也必将增加。西方国家会积极利用现有的双边和多边机制,协调各国的税收差异,对低税率国家施加压力,逐步缩小差距水平。西方国家曾力主将环境问题纳入WTO谈判,希望在更广泛的范围协调这方面的问题,环境税的差异可能会列入议事议程。因而,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将会增加。一旦欧盟和欧盟国家对美国出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根据非歧视原则,也同样会对我国出口到欧盟国家的产品征税。我国企业和产品的能耗高,效率低,按含碳量计算纳税可能要高于美国产品。价格会随之上升。这可能对我国构成新的绿色壁垒,非常不利于我们的贸易和出口。这一点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制定我国的能源和贸易政策和法律中也必须考虑到。中国正融入世界经济的主流,西方国家环境税制的发展不可能不对我国产生影响。中国也应充分利用环境税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目前中国并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但是,中国的税收中已经包含了一些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在中国现行税制下,自然资源税、消费税、城市土地税和耕地占有税一般被认为是环境税。中国现行税制的“绿色化”程度不高,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选择大多没有从环境保护或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对一些与环境“不友好”的产品(如高硫煤),没有利用税收手段或高税率手段来抑制它们的需求,而那些与环境“友好”的产品(如清洁煤和集中供热)又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出口边境调节税出口边境调节税是当本国实行气候税时使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保持竞争力的一种手段。除了作为边境调节税的一种,受到WTO有关规则调整以外,还受WTO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的反补贴协议(SCM)调整。反补贴协议要求退还或免除出口税与出口表现无关。对例如增值税这样的间接税允许退税,只要退税额不大于国内生产和销售类似产品时实际征收的税额。比如,假设退税额不大于在国内消费的类似产品所实际征收的碳税,该产品在出口时其在国内生产中所消耗的化石燃料所缴纳的碳税或能源税就可以退还。在出口时允许免除或退还在产品上征收的气候税,假设税收调整并不过分,不构成出口补贴。碳税和能源税这样的气候税,越来越多地被用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各国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以进口和出口调节税的形式实行边境调节。SCM协议适用于出口边境调节税。只要气候税的退税额不大于对在国内市场消费的相同产品所征收的税额,就允许进行出口边境税收调节。但是,调整生产型(PPM)气候税的情况就比较复杂,规则很模糊。生产型气候税涉及对产品生产过程投入的生产资料所征收的气候税,适用于国内产品和类似的进口产品。但对并未以物质形式出现在出口产品中的投入(主要是能源)实行出口边境税收调节(实际上主要是退税),很可能与WTO补贴规则不一致。根据SCM协议,与消费有关的出口边境调节税通常会被允许,而并未实质性出现在最终产品中的投入有关的出口边境调节税存在争议,成员方可能为了避免其相关的边境调节税措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被提起诉讼的现实的或可能的风险,在征收气候税时往往比较谨慎和犹豫。三、遏止气候变化措施与反补贴规则与贸易有关的气候措施与WTO补贴规则之间存在兼容性问题。补贴被定义为给予被补贴者利益的政府财政资助,补贴可以表现为对接受补贴者的(产品的)任何形式的价格支持或收入支持。补贴是政府行为,补贴可以作为经济激励措施,提高燃料和能源效率,可以作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手段。通过补贴,可以促进气候友好技术的使用和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费,刺激绿色电力生产以及转用热电联产技术等等。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为了履行遏止气候变化的义务,许多国家已经采用了与气候有关的补贴。有些遏止气候变化的措施同WTO补贴规则有关。WTO与补贴有关的主要规则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它规定了补贴的合法使用和消除补贴负面效应的方法。补贴协议的调整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区分了专项性补贴与非专项性补贴。“专项性”指的是补贴明确地或隐含地局限于某些企业或产业。专项性补贴被认为是歧视性的并扭曲贸易。非歧视性补贴不针对特定的企业或产业,一般来讲,非专项性补贴是允许的。另一种分类方法是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依靠出口表现的出口补贴被认为是专项性的受到禁止的补贴。大多数其他专项性补贴是可以诉讼的。不可诉补贴是不具有专项性的补贴,以及支持研究与开发、给予不发达地区的和改善环境的补贴。只要不造成负面效应,可诉补贴不会受到禁止。但如果该补贴确实造成了负面效应,在专门的调查程序结束后,如果发现受到补贴的进口确实对国内生产相同产品的产业造成了损害,就可以追究其责任,施加反补贴税。也可以在磋商结束后,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交申诉。如果争端解决机构认为一项可诉补贴造成负面效应的事实存在,败诉方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六个月内消除补贴造成的负面效应。如果败诉方未能做到这一点,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遭受损害的当事方采取与判决中确定的负面效应相匹配的对等措施。如果补贴的获得和数量有明确的标准或条件,不针对特定企业,即有所谓的客观标准,则该补贴可以被看作是非专项性补贴。但是这种假设和非专项性是可以挑战的,尤其是当补贴给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了负面效应时。当补贴导致下列情况时,可以视为给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了负面效应:——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行业的损伤;——抵消或损害其他成员方根据GATT享有的利益;——严重损害其他成员方的利益。——当另一成员方的相同产品在本国、补贴国或第三国市场上受到歧视或严重损害时。与GATT不同,SCM协议有“相同产品”这个概念的定义。相同产品是指完全相同的产品(与在审查中的产品在所有方面都相同),或者,如果这样的产品确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实不存在,则指与审查中的产品特征极为相似的产品。WTO补贴规则的目的是为成员方的国内产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但是,WTO补贴规则可能限制成员方使用与贸易有关的气候措施。例如,对排放许可的分配就可能包含补贴,这可能导致排放权交易体系与WTO规则相冲突。适当补贴(Subsidiesproper)被工业化国家作为能源政策的工具而广泛使用。它曾经为保护作为主要能源形式的化石燃料做出过贡献。然而取消对化石燃料的补贴,可能并不足以使新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变得有竞争力。在开始阶段,新技术和可再生能源需要财政上的支持。补贴是最有力度,易行,易有效的办法。SCM协议不禁止气候补贴。但是如果气候补贴是专项性的,并给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了负面效应,这类的补贴也是可诉的。一项补贴的效果是很重要的。遏止气候变化补贴不应损伤另一成员方的产业,导致另一成员方的利益受到严重伤害,也不应抵消或损害其他成员方根据GATT享有的利益。为了避免气候补贴受到挑战或质疑,以下几个问题也必须考虑到:首先,由于禁止出口补贴,补贴计划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国内的产业,而不应考虑补贴对象的国外市场。这样做,保证补贴既不会被看作是专项性的,也不会被认为是出口补贴。第二,补贴的潜在影响也需要考虑。不应该使来自外国的相同产品遭受歧视。第三,补贴的使用必须透明。《协议》要求成员方每两年将所有授予的或维持的专项性补贴公布一次。还要求提交相关的细节信息,对其他成员方提出补充细节的要求也必须予以答复。没有这类补贴的成员方应当将此情况通知WTO。不可诉补贴也有这些义务,不过是要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反补贴协议委员会。最后,与协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对它们的管理也应当公布。第四,补贴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的,即解决或者有助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以下是比较常见的有益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补贴的类别。1、给环境友好型产品的生产以补贴,这种生产使用可再生能源或其它环境友好型投入,补贴使最终产品的价格降低。2,补贴改用气候友好型生产技术的投资,补贴帮助企业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补足额外的成本。3,补贴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比如对风能使用的投资,使消费者或企业的购买价格调整到与购买化石燃料能源或核能持平的水平。4,补贴公共或私人对环境友好型技术、可再生能源等的研究和开发。补贴应该是非专项性的。大量使用能源,并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的关键产业部门,比如基础产业,很可能需要补贴,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如果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这样的补贴计划就可能成为可诉的补贴,被视为不当使用或者滥用,即使它是开放性的,在法律表述上是非专项性的。一项补贴是否合法,关键是看其是否是开放性的,以及事实上是否具专项性,而不是看它在法律表述上是否是非专项性的。补贴的合法性还涉及到以PPM为基础的补贴。所谓PPM即生产和加工方法。一个缔约国以支持气候友好型生产为理由,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给予补贴,使该产品的价格表现为低价,这可能会使另一成员方认为其相同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遭到歧视而引发诉讼。如果被起诉,补贴方胜诉的可能性很低。如果补贴的目的仅在于帮助国内生产商以气候友好型的方式生产产品,而不存在可能影响价格的过度补偿,这种补贴也没有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这种气候补贴是没有问题的。即使可能有负面影响,但补贴在事实上是非专项性的,也不应该成为问题。SCM协议似乎没有给以PPMs为基础的气候补贴设置障碍或威胁,这一点与边境调节税的情况不同。关于补贴和气候变化问题还有许多建议。比如,是否有必要就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问题对反补贴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加;某些条件下缔约方彼此之间可以达成协议,反补贴不涉及气候变化问题;缔约方可以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建立气候补贴“可允许性的一般最低标准”。还有建议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将补贴用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就必须形成这样的协议。这两种建议的确可以开阔我们的思路,找出促进气候补贴的使用的可行办法.作者简介:那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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