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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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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部门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规模
2、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文设施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19(含国有资金拥有控股权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省、市(州)分级监督管理。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管理,其办事机构为青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水利厅直管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管理,其办事机构为本辖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4、投标管理办公室,19具体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一)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二)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可作出包括责令改正、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书;(四)调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并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 招标方式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
5、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第八条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19(一)应急度汛、抢险救灾项目;(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招标人可供选择,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四)法律
6、、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九条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受益区群众投工、投劳施工项目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六)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投资额低于原中标价10%,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八)其他
7、原因不适宜招标的。第四章 招 标19第十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职责和义务: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法及国家颁布的企业资质标准,选择投标人;(二)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选择中标单位;(三)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意见;(四)按照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的招投标管理程序,在招标前主动将拟招标项目具备的条件、招标方案等按照各级管理的权限报送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主动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的依法现场监督。第十一条当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时,经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
8、构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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