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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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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适用法论文:浅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摘要:2010年新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它采用集中编纂的方式对现行有效的法律适用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并借鉴其它国家的先进立法补充了许多新的内容,但该法条文仍略显简单,对于诸如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等关键问题,或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够详细,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关键词:法律适用法;物权;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20世纪90年代后期,《民法典》起草工作全面展开,是否将国际私法纳入《民法典》的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民法典》草案起草小组经历了从国际私法单独立
2、法到将其纳入《民法典》的转变过程,并于2010年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第九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一、《法律适用法》法条评析第一,《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涉外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国际私法上争执最少的原则之一。该条采用概括性规定的方式把各种不动产物权,包括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类型的不动产物权,都涵盖其中,弥补了我国现行规定不够全面的不足。第二,《法律适用法》第37条是对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在此之
3、前,对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正如某些学者所言,“我国立法关于物权法律使用的规定,如果说不动产部分由于仅限于所有权,因而不够完善,那么,动产部分则因为一般原则——即使只是普通动产所有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都竟告阙如,所以好似大厦尚未奠基。”《法律适用法》填补了我国法律的这一空白,规定了动产物权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第三,《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了运输途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运输途中的物品的物权问题,由于其物之所在地处于经常变换的状态之中而难以确定,因此,适用物之
4、所在地法较为困难。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命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法律适用法》在此问题上首先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实现了和世界国际私法立法的接轨。第四,第39条是对有价证券法律适用的规定。该条规定涉外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多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在有价证券问题上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有价证券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一种方式。二、《法律适用法》的进步之处第一,在物权领域,《法律适用法》将现行有效的散落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一系列单行法规
5、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囊括其中,并进行补充,不仅把《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伸展到不动产物权,而且还填补了我国法律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空白;不仅规定了动产物权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还对几种特殊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专门规定,结束了我国物权法律适用规范不系统、不全面和部分不合时宜的局面。第二,《法律适用法》有关物权法律适用规定的亮点之一就是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突出地位,这有利于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物权法领域的发展也已成为一股值得注意的发展潮流。《法律适用法》采纳意思自治原则调整涉
6、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使合同的准据法和物权的准据法得到一定程度的协调。第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适用法》有关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占有一席之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初仅解决涉外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后被莫斯里教授运用到涉外侵权领域,随后,各国在自己的立法过程中逐渐地创造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一些新的适用领域。《法律适用法》虽只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仅限定在有价证券之上,但该规定显然已突破了现行立法的局限性,体现了我国立法上的一种超前意识。三、《法律适用法》的不足与完善第一,《法律适用法》未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问题作出规定。纵观
7、各国法律,仍有些国家对不同种类的物权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因此,在物权法律适用问题上,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尤为重要。美国学者斯托里1834年提出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应依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这个主张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所采纳。我国《法律适用法》对该问题的遗漏规定不利于该法的实施,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予以完善。第二,在物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期望与权益,是私法自治精神的内在要求。但平等自愿是自由的前提,而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地位往往并不平等。实际地位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自由”的结果,就会造成处于垄断地位或处于的当事人,依仗
8、优势滥用自由,从而吞噬弱者的自由,因而自由成了少数人的特权,大多数人的自由无法保证。因而,在物权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应受到法律选择内容、范围、方法和效力等几方面的限制。第三,《法律适用法》未对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进行区分。在准据法的选择中,有一种非常重要的选择法律的方式,那就是依据法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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