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体制问题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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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行政执法体制问题的探索关于行政执法体制问题的探索一、综合行政执法的界定目前,在国务院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既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称谓,也有"综合行政执法"的称谓,在法制实践中似乎二者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例如**市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则名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而杭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则名为《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基于这种法制实践,有的学者即将这二者不加区分地进行研究。参见关保英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而杭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则名为《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基于这

2、种法制实践,有的学者即将这二者不加区分地进行研究。参见关保英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7页。但事实上,这两者的概念是不同的。综合行政执法这个概念要远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内涵外延都要宽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之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则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事项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或需要调整的管理关系具有职能交叉的状况时,由相关机关转让一定职权,并形成一个新的具有独立

3、法律地位的执法主体,对该事项进行处理的执法活动。综合行政执法这个概念要远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内涵外延都要宽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而综合行政执法则"综合"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权。但综合行政执法究竟综合哪些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不同意见。大致说来,可以分为如下三种: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之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则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事项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或需要调整的管理关系具有职能交叉的状况

4、时,由相关机关转让一定职权,并形成一个新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执法主体,对该事项进行处理的执法活动。综合行政执法这个概念要远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内涵外延都要宽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而综合行政执法则"综合"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权。但综合行政执法究竟综合哪些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不同意见。大致说来,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法律出版社,2017年1版,第17页。第二种,广义说,认为综合行政执法综合的是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等。青锋著:《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图景与理论分析》,载《**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

5、1期,第82页。第三种,狭义说,即认为综合行政执法综合的是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此即为我们所主张的观点。原因如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图景与理论分析》,载《**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第82页。第三种,狭义说,即认为综合行政执法综合的是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此即为我们所主张的观点。原因如下》(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57页。行政许可的特征在于,行政许可一般禁止的行为,都是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行为,需要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通常情况下,该行为都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行为,而从事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也必须具有

6、较高的专业知识,而各类行政许可所涉及的专业千差万别,是不太可能综合起来的。我国《行政许可法》移用《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是不太合适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有声有色,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工作开展不起来的根本原因。《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现实中进行过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践,仅仅是将各类行政许可集中到一个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实际上,由于行政许可的专业化程度很高,这种集中行政许可到一个大厅的方法也行不通,大厅仅仅能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而已,真正的审查还得到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去,因此反而给相对人带来更多

7、的麻烦。而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征收税、费以及对财产的无偿取得等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存在与行政许可一样的原因,专业化程度很高,不适宜进行"集中"或"综合"。事实上,现代行政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技术性越来越强,公务人员都是按照职位分类来进行管理和分配工作的,大多数的行政行为都不适宜进行"集中"或"综合"。能够集中或综合的是一些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技术性相对简单的行政行为。这一点应该成为我们"集中"事项的一条标准。其三,行政处罚权的集中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有必要也是可行的。国务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初衷,就在于解决行政执法机构多,行政执法权分散的问

8、题。经过多年的试点和全国推行,实践也证明了该制度对于解决行政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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