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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0
《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粤卫办〔2009〕31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09〕3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
2、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港澳医疗服务在广东先行先试政策得到有效执行,为港澳服务提供者来粤设立独资、合资、合作门诊部给予指导和方便,简化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框架内,在有限的设置资源条件下,适当放宽对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的限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确保香港与澳门地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门诊部设置数量的均衡发展。 二、申办条件 (一)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下称
3、“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独资设置门诊部: 1.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或澳门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合计满5年; 2.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根据内地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以下称“法人”),可独资、合资或合作设置门诊部。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设置门诊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4、附件1);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5、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
6、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经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认定的香港、澳门执业证明书或执照/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7.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8.由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出具的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书(原件);或内
7、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原件)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9.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应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应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二)香港法人设置门诊部(独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1);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
8、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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