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针织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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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庄市针织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各位债权人: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以“(2006)枣民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枣庄市针织厂(以下简称针织厂)破产还债,同时指定成立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委托山东富通拍卖有限公司对针织厂破产财产依法进行了拍卖,对于流拍的库存针织品依法进行了变现,对针织厂享有的债权进行了清理回收,并通过国土部门办理了国有划拨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事宜。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5条之规定,制定本分配方案。一、破产财产基本情况(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9,744,191.91元,具体包括:1、房屋款:7,10

2、9,192.97元(详见评估报告)。2、依法变现库存针织品款230,000.00元。3、依法清收针织厂对外债权款35,174.75元。4、依法处置低值易耗品款208,925.50元。5、依法收取房屋租金2,160,898.69元。(二)已设定抵押的破产财产8,879,634.96元,具体包括:1、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原针织厂占用划拨土地,按照评估价格补偿针织厂地面附属物7,760,398.96元。2、依法委托山东富通拍卖有限公司行拍卖机器设备款为1,119,236.00元。二、破产债权的构成1、属于第一清偿顺序的企业职工债权21,441,936.80元(其中2006年8月

3、27日《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的职工债权20732540.60),具体包括:(1)职工工资、生活费、集资款等8,979,367.95元;(2)职工医疗费518,168.43元;4(3)职工工伤伤残补助、抚恤费用439,186.78元;(4)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172,253.64元;(5)应支付职工解除合同补偿金10,332,960.00元。2、属于第二清偿顺序的债权5,346,423.13元,具体包括:(1)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职工养老保险费4,036,423.13元;(2)失业保险费1,310,000.00元3、属于第三清偿顺序的债权为27,535,

4、198.78元。共有四位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数额为27636298.78元,清算组审查确认为27,535,198.78元。4、共有二位债权人申报有抵押担保的破产债权金额为3898.97万元,其中,王凤军申报有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2061.46万元,相对应的抵押财产中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房屋的评估值为776.04万元,补偿款776.04万元;锐信投资有限公司申报有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1837.51万元,相对应的抵押财产拍卖款为1,119,236.00元。三、破产费用破产清算费用共计2,571,921.65元,具体包括:1、诉讼费70,000.00元。2、破产财产拍卖费

5、18,000.00元。3、破产企业财务审计费60,000.00元。4、破产财产评估费50,000.00元。5、律师服务费80,000.00元。6、清算组及企业留守人员工资1,114,831.13元、企业留守人员社会保险费288,228.18元。7、职工档案托管费79,320.00元。8、公告、邮寄、通讯、交通、办公用品等费用298,058.08元。9、水、电费459,137.06元。10、房屋等维修费用54,347.20元。四、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比例及数额4可供分配破产财产9,744,191.91元,在依法优先支付破产清算费用2,571,921.65元后,可供分配的破

6、产财产为7,172,270.26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上述破产财产按照下述顺序及比例分配:1、第一清偿顺序的破产企业职工债权21,441,936.80元,清偿比例为33.45%。2、第二、三清偿顺序债权清偿率均为零。因破产资产不足以清偿第一顺序职工债权,故第二、第三顺序债权均无法清偿;3、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2的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

7、,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据此,枣庄市针织厂在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上述职工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剩余未获清偿的13,560,270.34元,应当以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即抵押财产厂房、机器设备价款8,879,634.96元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王凤军、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受偿。故抵押权人王凤军、锐信投资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厂房、机器设备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受偿比例为零。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的职工债权清偿比例为7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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