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品免增值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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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成文日期:1995-06-15     1995年6月15日 财税字[199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

2、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3、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

4、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成文日期:1995-06-15     1995年6月15日 财税字[199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

5、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

6、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

7、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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