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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确权纠纷代理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确权纠纷代理词【一审】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贾X、贾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我国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诉争被贵院查封的XX善月楼房屋的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及五套房屋的所有权人系贾X、贾XX父子二人,并不是本案被告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方当庭出示的第3号证据《征用土地转让协议》显示,本案诉争被查封的房屋建设使用的国有土地是2000年10月20日,贾XX为法定代表人的X县XX有机复合肥厂以91.4万元的价格首次从
2、四川省达州市X县糖厂取得,当时贾XX以转让土地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其支付了91.4万元费用,转让协议并经X县国土局、X县XX镇开发区存档备查。122004年4月19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达中民破字第1-复5号《批复》确认了第3号证据的效力及继续履行事宜,对贾XX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的事实再一次予以了确认。2004年11月11日,X县国土资源局与X县XX有机复合肥厂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贾XX的X县XX有机复合肥厂,第5号证据2004-0013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以证明。
3、贾XX自己创办的X县XX有机复合肥厂,并担任厂长,有第6号证据印证,土地出让金是贾XX缴纳的,第7号证据X县人民政府为贾曰斌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平面图【X县国用(2011)第32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足以证实。早在2009年,贾XX就曾经与人合伙开发,计划开发建设《江都大厦》,后散伙,到后来再建设XX善月楼,X县人民法院的生效调解书即第28号证据有明确记载,足以证实。2012年贾XX开始准备在前述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X县XX善月楼》工程,并于2012年4月20日与四川开域勘测有限公司签订了《岩土工程勘察合同》,这有第8
4、号证据可以证实。122013年贾XX开始动工开建,因贾XX的复合肥厂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他找了四川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进行开发,这有第9号证据足以证明。虽然当时是以四川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开发,但是大家对贾XX是实际开发建设人的事实是众所周知的,请看第10号证据,当地村社的证明就可以知道贾XX才是真正的事实上的开发者。原告方的第11、12、13号证据更能对案涉土地的真正实际使用人是贾XX的客观事实予以进一步证实,同时还可以与前述相关证据互相呼应,证明在原告与被告四川XX房地产开发公司挂靠前就已经在实施XX善月楼
5、的筹建工作了,特别是第13号证据X县人民政府的复函和贾XX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缴款收据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根据原告方出示的第3--13号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案涉土地的使用权的取得历史形成及真正的实际使用权人不是本案被告四川XX房地产开发公司,而是贾XX。不但如此,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原告方也陈述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成立的时间是2007年12月11日。也就是说,贾XX取得这个诉争房屋的国土使用权时被告公司尚未成立。在该案中,原告出示的2013年11月15日贾XX以四川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
6、誉与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X县XX善月楼施工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同样可以证实本案争议的被查封的“善月楼”的五套房屋实际上是贾XX所有。122014年12月25日,原告与四川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这份协议名为转让实为挂靠,并且转让协议第二条约定得非常清楚明白“不发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的实际转移......”,这份协议至今仍在X县国土局可以查询。为了开发,贾XX去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与X县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地确认书》。原告的第14、15、16号证据可以证明这一事实经过。但,在贾XX
7、以四川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誉开发建设XX善月楼的实施过程中,因该公司办不了银行按揭贷款,于是XX善月楼已经修建完工后,贾XX、贾X父子打听到挂靠被告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被告公司的名义开发可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可以方便其父子二人对外销售及资金回笼。于是,他们后来选择了与被告合作。2015年1月14日,他们于是又与被告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XX善月楼项目开发协议书》,这份协议第五条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第六条对XX善月楼的建筑物和土地主权全部属于贾XX、贾X所有,不属于本案被告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协议书里
8、面就为什么签订本协议即“前因”进行了阐述,那就是“乙方个人无权开发,必须以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名义才能办理所有开发建设手续。为此,甲乙双方就乙方以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名义开发X城XX善月楼,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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