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必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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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桂林市职工退出已购公有住房(全额集资房)产权问题处理的意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房改政策要求,现对企业因改制或者破产、关闭等原因撤消后部分改制企业职工以及非改制单位职工因政策性要求退出已购公有住房(含全额集资房)产权处理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非改制单位职工因调房换购、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及其他原因而需退出已购公有住房,原售房单位仍保留售房时所有制体制的,职工所退住房的产权变更为原售房单位产权。二、改制企业职工因原已申请调房换购、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及其他原因而需退出已购公有住房,原售房单位因改制而变更所有制体制或者因破产、关闭等原因原售

2、房单位已撤消的,职工所退住房的产权由改制(含破产、关闭)时非经营性资产接收单位接收,并将其产权变更为接收单位产权。三、改制企业职工退出的已购公有住房,由产权接收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优先向原单位的无房职工出售。四、职工退出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后,由产权接收单位负责退回职工购房本金。五、原已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因政策及单位内部住房拆除改造等原因而确需退出全额集资住房的,经市房改办批准,可将原全额集资住房调剂给原集资建房单位的无房职工,并按全额集资建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原集资建房单位已撤消的,按照本意见的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桂林市住房制

3、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二00九年二月四日桂林市全额集资建房办理程序《市房改办》一、单位将全额集资建房方案报市房改办政策法规科。二、市房改办对单位全额集资方案审核后下文批复。三、到市房改办政策法规科购买《桂林市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个人申请表》、《桂林市职工全额集资建房清册》、《桂林市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单位申请表》,如实填报后送房改办审批。四、请按规定将职工集资款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凭市房改办的批复和市住房管理中心的验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计划、用地、建设等手续。五、住房竣工验收结算后,到市房改办政策法规科购买并填写《桂林市全额集资住房建成审批表》、《桂林市职工

4、全额集资建成住房清册》、《桂林市全额集资建成住房汇总表》连同有关住房建设及投资证明材料报市房改办审核。一、单位将全额集资建房方案报市房改办政策法规科。二、市房改办对单位全额集资方案审核后下文批复。三、到市房改办政策法规科购买《桂林市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个人申请表》、《桂林市职工全额集资建房清册》、《桂林市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单位申请表》,如实填报后送房改办审批。四、请按规定将职工集资款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凭市房改办的批复和市住房管理中心的验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计划、用地、建设等手续。五、住房竣工验收结算后,到市房改办政策法规科购买并填写《桂林市全额集资住房

5、建成审批表》、《桂林市职工全额集资建成住房清册》、《桂林市全额集资建成住房汇总表》连同有关住房建设及投资证明材料报市房改办审核。桂林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桂政发[1998]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重点、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

6、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二、停止住房实物

7、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各单位不再出资建设、购买职工住房。对在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全部出资,单位与职工共同出资建设的住房),仍可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对在1998年12月31日以后工,或虽在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但在1999年12月31日后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全部出资.单位与职工共同出资建设的住房),一律转为职工全额集资建房。     (五)全面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

8、度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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