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甲供材料核算方法及税务处理

基建甲供材料核算方法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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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甲供材料核算方法及税务处理一、甲供材的定义甲供材是指由基本建设(甲方)单位提供的,交由施工方(乙方)完成工程作业的原材料。在甲供材料管理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列出材料供应清单,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建设单位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扣除。由此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影响发票开具问题和税务处理问题。二、甲供材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因甲供材领用核算方法的不同,主要

2、有两种核算方法及账务处理分别如下:(一)领用甲供材,视同对施工方付款。依据: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1、建设单位购入材料时:借:工程物资5贷:银行存款2、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贷:工程物资3、施式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贷:预收账款(一)领用甲供材,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依据: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

3、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核算。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贷:工程物资一、甲供材核算方法不同及相应的税务(一)领用甲供材,视同对施工方付款时,发票开具及税务处理。1、发票开具: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2、税务处理:建设方,因发出材料时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甲供材没进工程5成本,故应按含甲供材金额的建安发票入账,此处理对建设方无税务风险。施工方,

4、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方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此处理对施工方有一定的税务风险。(二)领用甲供材,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时,发票开具及税务处理。1、发票开具:施工方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2、税务处理:建设方,因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施工方

5、,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一、我公司甲供材核算办法及涉税风险5目前我公司,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进行甲供材核算。施工单位提供劳务由我公司代开建安发票并代扣代缴营业费及附加,甲供材并未纳入计税基数,存在涉税风险。根据相关税收政策,2009年版的营业税《实施细则》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

6、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1、“装饰劳务”营业额的确定相比“一般建筑业劳务”存在“例外”,应适用营业额确定的一般规定,即新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设备的营业税问题,原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财税〔2003〕16号文又明确规定“设备价值不应包括在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具体设备

7、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只要属于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名单中的设备,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不计入营业额中。    而按照新细则的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计入营业额,但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要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5据此,财税【2009】16号文规定设备的范围“(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

8、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应列出甲供材中设备清单与区地税局沟通,按报备的清单视同设备不纳入计税基础,依此标准核查调整税金并账务处理。税务管理室2014年7月25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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