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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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宁德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质疑被质疑人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受到供应商书面质疑的其他供应商、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

2、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四条质疑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提出。本条所称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澄清和修改文件。       第六条供应商提出下列质疑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提出质疑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3、)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本条第一款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布、发售、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程序环节。  本条第二款所称中标、成交结果,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及采购人确定后的中标、成交结果  第七条质疑书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

4、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被质疑人的名称等;  (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分包号;(三)具体的质疑事项;  (四)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理由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五)质疑事项的委托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八条供应商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只购买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免费的以投标截止时间前

5、递交的“标书下载确认函”为购标书依据),而未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仅可对采购文件的内容提出书面质疑,但不得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既购买采购文件而又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可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书面质疑;  (二)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  (三)质疑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四)质疑事项应在所质疑的政府采购项目活动范围内;      (五)证据真实,来源合法。       第九条质疑的受理        被质疑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受理该项目的相关质疑。       第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查供应商

6、提供的书面质疑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供应商修改或补充后在本办法规定的质疑期限内重新提出质疑,重新提出质疑日期为提出质疑日期,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质疑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质疑供应商必须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       第十二条供应商不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质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不予受理。              第三章质疑处理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具体程序如下:  (一)对质疑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登记;  (二)组织

7、有关人员就质疑事项展开调查核实;     (三)处理质疑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调查核实,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就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质疑供应商的陈述和申辩,但应当注意保密;  (四)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应当针对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并不得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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