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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毛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GZ17510101毛巾102-2007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以纺织纤维为原料的各类机织毛巾类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二、检验依据FZ/T62006-2004毛巾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1.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抽样数量(1)生产企业:方巾、面巾外
2、观质量抽取同批号、同色别样品32条,浴巾、毛巾被外观质量抽取同批号、同色别样品20条。其中取6条在外观检验后作为理化性能测试。(2)经销单位:同批号、同色别抽取8条,其中2条为备样。3.注意事项(1)样品应经受检企业对其有效性及安全技术类别(婴幼儿用品产品、直接接触皮肤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进行确认。(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四、检验项目见附表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不合格类别主要项目备
3、注1外观质量FZ/T62006-2004中4.3B否2标识制造者名称、地址GB5296.4-1998中5.1A/强制性条款产品名称GB5296.4-1998中5.2产品号型、规格GB5296.4-1998中5.3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GB5296.4-1998中5.4洗涤方法GB5296.4-1998中5.5使用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GB5296.4-1998中5.6B/根据实际需要标注;强制性条款产品使用期限GB5296.4-1998中5.7产品标准编号GB5296.4-1998中5.8A/强制性条款产品质量等级GB5296.4-1
4、998中5.9产品质量合格检验证明GB5296.4-1998中5.10安全技术类别GB18401-2003中5.33重量偏差(结合公定回潮)FZ/T62006-2004中4.2B否4断裂强力FZ/T62006-2004中4.2A是5脱毛率FZ/T62006-2004中4.2A是毛巾被不考核6吸水性FZ/T62006-2004中4.2A是7纤维含量偏差FZ/T62006-2004中4.2A是按FZ/T01053标准执行,化纤混纺产品含量允差±5%8甲醛含量GB18401-2003中5.1A/强制性条款9PH值GB18401-200
5、3中5.1A/强制性条款10异味GB18401-2003中5.1A/强制性条款11可分解芳香胺染料GB18401-2003中5.1A/强制性条款12耐洗色牢度FZ/T62006-2004中4.2A是13耐干摩擦色牢度FZ/T62006-2004中4.2A是14耐湿摩擦色牢度FZ/T62006-2004中4.2B否15耐汗渍色牢度GB18401-2003中5.1A/强制性条款16耐水色牢度GB18401-2003中5.1A/强制性条款注:经销单位监督检查检验项目除外观质量、重量偏差外全部项目。五、判定原则1.判定总则(1)当产品的
6、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7、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合格”;(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3.标识判定规定必须标注的九项内容缺一项或二项以上不准确,则标识项目判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反之,判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4.质量判定原则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
8、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合格”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六、附加说明1.本评价规则所列项目按标准要求全项目设置。2.主编单位:浙江省纤维检验局;联系人:阮丽芳;联系电话:0571-85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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