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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00810(颁布时间)20000810(实施时间)20050226(失效时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文号)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7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奖类设置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第四章 罚则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
2、为省科技奖),分为六类:(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五)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省科技奖励贯彻新生知识、新生人才的方针。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
3、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参加评审的专家、学者的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保密。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按国家规定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前款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第二章 奖类设置第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
4、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功勋卓著的。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或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公民。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或创造性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或实用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作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
5、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初中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6、的。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先进的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湖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一)同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湖北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四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湖北
7、省的公民、组织,以及与湖北省公民或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省科技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每年奖励项目数量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其中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100项。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第十六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一)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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