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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社会治理与反邪教协会发展研究综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社会治理与反邪教协会发展研究综述一、国外研究现状随着全球邪教的孳生猖獗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给各国的国家治理带来了严峻挑战与考验,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反对邪教,这些都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国外学者展开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研究。1.国外关于反邪教组织方面(1)反邪教组织的组织形式目前,国外的反邪教组织大概由三种类型构成。一是国家政府组织,如法国设立的反邪教部际委员会,还有以尼日利亚为代表的警察部队(苏祖勤,2001)。二是反邪教民间组织,如欧洲,由15个国家联合成立的“宗派研究与信息中心欧洲联合会”;法国的“保护家庭与个人协会”和“反对精神操纵中心”
2、;日本的“奥姆对策委员会”。三是由社会公众和受害亲属组成的反邪教组织,如美国的反对“人民圣殿教”组织,这些组织相互交流信息,共同防范邪教组织的危害。(2)反邪教立法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韩国、日本等国家纷纷制订法律,对“异端”11的教派采取严厉的限制措施(孔庆峒,2002)。如日本宣布取缔奥姆真理教宗教法人资格,解散其组织,冻结其全部资产时就是参照日本的《破坏活动防治法》、《宗教法人法》和《破产法》等法律;法国目前审理的邪教案件都是针对信徒的,并严格限制一些邪教招收信徒,滥发传单的行为,他们把邪教确定为法人,这样可以追究到邪教上层的根源。
3、许多国家从法律上限制和禁止邪教活动,为深受邪教毒害、不能自拔而失去起诉能力的受害者提供了人权保证和法律支持(沈国明,何乃刚,2001)。(3)民间反邪教组织的活动随着反邪教斗争的广泛开展,世界各国纷纷成立反邪教民间团体和组织,配合政府,坚持长期、广泛的反邪教斗争。法国反邪教民间组织由政府人员和自愿者组成,自愿者占大部分,经费筹集包括自筹、社会捐赠和政府拨款等形式,政府经费支持占反邪教民间组织经费总数的一半以上。同时,他们也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反邪教活动,从事反邪教的调查、研究工作,如法国的“保卫家庭和个人协会”民间团体在1年内有100名自愿者对邪教组
4、织的1万多人次进行说服教育;英国的“家庭行动信息资料中心”,通过劝说邪教痴迷者脱离邪教,并向他们的家人和朋友提供帮助和建议(苏祖勤,2001)。反邪教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在反邪教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防范邪教11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国提出要加强与各国的反邪教组织的联系和合作,特别是和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邪教。上个世纪80年代初,14个国家的反邪教组织在巴黎召开国际反邪教组织代表大会,建立了国际反邪教网。一些国家还定期召开国际反邪教学术研究会,共同探讨反邪教问题(龙敬儒,2001)。各国还就信息安全国际立
5、法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良好互信,维护共同利益,明确责任义务,达成共同打击和制裁国际邪教的共识,为开展国际信息合作提供规范的法律框架,为实施国际联合行动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为国际反邪教构建长远、有效的国际信息安全合作机制。2.国外关于创新社会治理方面针对治理涵义,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给出的定义具有重要的代表性,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剡谨,2015)。社会治理包括的内容非常复杂,国外关于社会治理的具体做法也多种多样,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治理与刚柔并济法治是现代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和
6、手段。经过长时期的法治化进程,发达国家在反邪教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监督机制也比较健全。如法国通过了反邪教专门立法《阿布—11比尔卡法》,可以据此对邪教教主定罪;奥地利在反邪教领域方面的法律措施独特,法律提前介入,把邪教扼杀在萌芽状态。新加坡利用《维持宗教和谐法案》禁止邪教活动(袁跃萍,2002、孔庆峒,2002、彭朝荣2003)。发达国家很注重利用意识形态、宗教信仰、道德规范等塑造国民的共同价值观念,从而使社会治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新加坡非常重视通过培育国民的共同价值观以提高社会凝聚力,得到了各大宗教团体和种族的认同,让邪教的歪理邪说
7、无机可乘。(2)多元参与合作共治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社会日益严重的经济社会危机,特别是社会福利改革运动的兴起,“多元参与合作共治”的理念逐渐形成并被广为接受。在反邪教过程中各国均采取“参与式治理”,运用国家力量、社会力量、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反邪教活动的社会治理,基于共同利益和目标的“伙伴式关系”,突出政府与民间反邪教组织在地位平等,在此基础上通过协商、合作来打击邪教。(3)预防为先与动态治理面对高风险社会的到来,许多国家形成了“预防为先与动态治理”的理念,并普遍建立了规范高效的社会危机预警系统,法国议会和内阁先
8、后成立了邪教团体信息专家小组、邪教问题特别调查委员会,内阁邪教观察中心、内阁反邪教小组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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