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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教技【2005】37号甘教技【2005】37号甘肃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规范"甘肃省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计划"(以下简称:科研计划)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计划要面向研究生指导教师,解决研究生扩招后,指导教师缺乏科研项目与经费的问题;面向有前景的科研项目,为申请国家及省上重大项目做前期(启动)研究;面向高校省级重点学科,增强甘肃高校高层次人才培养和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能力。同时,面向学士学位授予高校及专科学校,培育其科研能力,增强科研
2、意识。第三条科研计划主要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结合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三类,重点资助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第四条科研计划实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甘肃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技处)是科研计划的管理机构,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项目计划的管理。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省教育厅科技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监督、验收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评审项目。第二章申报立项第五条申报科研计划
3、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项目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或学术价值;选题符合经济、社会、科技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求,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鼓励学科交叉。(二)项目选择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点研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三)申报项目要有原创性。基础研究要在理论创新上有所突破,并有利于学科建设;应用研究应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有独到见解,课题成果有较高的实践价值。(四)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在申报科研计划时,原则上主要面向研究生导师所从事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4、学士学位授予高校及专科学校在申报科研计划时,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五)科研计划一般不接受学校管理人员的项目申报。已离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学科研人员、兼职研究人员一般不能作为申请人,但可以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研究。(六)研究项目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应用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七)申请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在承担科研计划期间,不再申报科研计划的新项目,且一个年度只能申报一项。第六条申报科研计划的程序:(一)
5、申请人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甘肃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计划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课题组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二)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的申报项目进行初选,初选工作要依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从立项的必要性、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方面提出初选意见并通过评审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评审。(三)评审组织充分讨论、审核后,推荐出申报项目并排序。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将签署评审组织意见(含评委主任签章)及加盖学校公章后的申报书汇总后,连同申报书(一式一份)、汇总表(
6、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于每年四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第七条省教育厅组织科研计划的总体项目评审,评审坚持"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学校评审组织意见的前提下,进行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调整。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学校科研(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省教育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项目研究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的开支范围。研究经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尽量利用承担单
7、位和协作单位的现有设备条件,开支范围限于该项目研究所必需的出差、调查、实验、资料、小型设备、上机和小型会议费等,不得用于发放工资、辅助工资等。资助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科研(技)管理部门监督使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研究计划和经费使用原则,决定经费的使用。第十条项目实施中,因故对研究方案或参加研究的人员做出调整、改变或中止研究者,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单位科研(技)管理部门批准,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第十一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终
8、止、撤销,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第四章结题与验收第十二条项目结题或验收程序: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填写结题或验收报告。2.省教育厅主持或委托学校科研(技)管理部门对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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