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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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的精神,规范我国科技评估活动,保证科技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使科技评估工作有序、健康地发展,现将《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科 技 部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科技评估管理暂

2、行办法2总 则编辑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科技评估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科技评估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发展领域、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以及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行为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政府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以及对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科技评估工作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科技评估活动依据客观

3、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3评估类型和范围编辑第五条 政府行政机关、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科技活动预测、决策、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评估对象是科技评估的三个基本要素。第六条 科技评估按科技活动的管理过程,一般可分为事先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一)事先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前对实施该项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进行的评估;(二)事中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对该活动是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计划执行,并对未来的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调整或修正目标与策略;(三)事后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完成后对科技

4、活动的目标实现情况以及科技活动的水平、效果和影响所进行的评估;(四)跟踪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完成一段时间后的后效评估,重点评估科技活动的整体效果,以及政策执行、目标制定、计划管理等综合影响和经验,从而为后期的科技活动决策提供参考。第七条 科技评估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一)科技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效果;(二)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运营绩效;(三)科技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四)科技机构的综合实力和运营绩效;(五)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六)区域或产业科技进步与运营绩效;(七)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的科技投资行为及运营绩效;(八)科技人才资源;(九)其他

5、与科技工作有关的活动。第八条 涉及公共科技投入和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原则上都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4组织管理编辑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评估活动的健康发展,并对科技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十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是科技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科技评估工作进行总体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能是:(一)指导全国科技评估活动,创造有利于科技评估工作的环境,保障科技评估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地开展;(二)发布及修订科技评估的技术规范、标准;(三)认定评估机构,核发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四)指导科技评估行业协会的

6、工作;(五)监督和考核评估机构。第十一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和本地区科技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一)根据科技部的具体授权,初步审查本行业、本地区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二)推进本行业、本地区科技评估工作发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评估机构及活动;(三)负责评估机构年检,并将年检结果报科技部备案。第十二条 在科技评估行业协会正式成立之前,科技部可授权相关机构行使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十三条 从事科技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持有科技部颁发的科技评估资格证书。科技评估资格证书由科技部统一印制。第十四条 科

7、技评估可实行有偿服务。科技评估业务收费数额,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在委托评估合同中协商议定。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评估机构资信等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定。5评估机构及人员编辑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某一内设专门从事科技评估业务的组织。评估机构从事科技评估业务不受地区限制。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专业化的评估队伍。有十人以上的专职人员,业务结构应当包括科技、经济、管理、财务、计算机、法律等方面,且人员在专业分布上应当与科技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二)评估机构应当建有一定规模的评估咨询专家支持系统,评估咨询专家应包括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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